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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4/2024-88593 发文机关: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1-08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发改〔2024〕220号
统一编号: FHND02–2024–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1-0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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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等22部门关于印发《海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海宁市档案馆

共青团海宁市委员会

 海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司法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海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海宁市气象局

 2024年11月8日




《海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一、幼有所育 

(一)优孕优生服务 

(二)儿童健康服务

(三)儿童关爱服务 

二、学有所教 

(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五)义务教育服务 

(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三、劳有所得 

(八)就业创业服务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四、病有所医 

(十)公共卫生服务 

(十一)医疗保险服务 

(十二)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五、老有所养 

(十三)养老助老服务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六、住有所居 

(十五)公租房服务 

(十六)住房改造服务 

七、弱有所扶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八、军有所抚 

(二十)优军优抚服务 

九、文有所化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十、体有所健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十一、事有所便 

(二十三)生活便利服务 

(二十四)生活安全服务 

(二十五)生活环境服务 

(二十六)殡葬公共服务 



一、幼有所育

(一)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工作的通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工作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2.产前筛查和诊断

服务对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孕妇。

服务内容:为夫妇一方是本地户籍、孕15周至20周+6天的孕妇,免费开展1次中孕期血清学产前筛查(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和血清游离雌三醇含量检测);为夫妇一方是本地户籍、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的孕妇,免费开展1次羊水穿刺胎儿染色体产前诊断。

服务标准:按照《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工作的通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工作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3.新生儿疾病筛查

服务对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活产新生儿。

服务内容:对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市内户籍的新生儿,每人开展1次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和氨基酸代谢障碍、脂肪酸β氧化代谢障碍、有机酸代谢障碍等29种遗传代谢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听力障碍免费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版)》《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5.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夫妇一方为本市户籍、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的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年版)》《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6.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人群。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镇(街道)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7.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缴费基数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儿童健康服务

8.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9.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传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三)儿童关爱服务

10.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服务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1.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可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司法保护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

二、学有所教

(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3.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经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低收入农户家庭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幼儿以及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提供补助等。

服务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本市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幼儿按市价格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减免代管费。对符合条件的幼儿提供午餐补助每生每学期85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五)义务教育服务

14.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1200元,初中130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不足500人的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上浮15%,确保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需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5.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

服务标准:实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6.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7.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或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服务标准:基础补助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餐费的实际标准,经审核后予以足额享受。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19.普通高中免学费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我市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0.普通高中免住宿费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住宿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免住宿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1.普通高中免代收费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代收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减免代收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我市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2.普通高中午餐补助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午餐补助。

服务标准:每生每学期85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2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24.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非民族地区中艺术类表演专业(不包括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25.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住宿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免住宿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26.中等职业教育免代收费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代收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减免代收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我市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27.中等职业教育午餐补助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午餐补助。

服务标准:每生每学期85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28.应届大学新生政府资助

服务对象:当年度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招收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经享受过此项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主要包括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持证家庭子女。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政府一次性资助。

服务标准:每生5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三、劳有所得

(八)就业创业服务

2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5.职业培训补贴

服务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具体条件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服务内容:对经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服务对象,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服务标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6.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提供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7.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8.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9.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病有所医

(十)公共卫生服务

40.女性“两癌”筛查

服务对象:辖区内30-64岁适龄妇女。

服务内容:凡具有海宁市户籍或在海宁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30-64周岁适龄妇女,每两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两癌”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年版)》《海宁市卫生健康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海宁市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企业、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展健康科普和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每年监测海宁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市教育局。

4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及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4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4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4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等服务。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1次体检。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4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4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5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

5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

52.职业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53.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0-36个月儿童。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内常住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开展中医体质信息采集、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为0-36个月儿童开展中医调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5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辖区内城乡居民享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享有家庭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有预约门诊、双向转诊、健康管理和上门服务等。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十一)医疗保险服务

5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5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通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筹集,政府补助部分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57.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本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十二)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58.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扶助金。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5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海宁市卫生计生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伤残家庭男方或女方,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伤残家庭男方或女方,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别为820元、590元、36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五、老有所养

(十三)养老助老服务

60.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61.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为60周岁及以上海宁户籍老年人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嘉兴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嘉兴市政策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海宁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2.村(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社区居家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城乡社区配备开展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的服务设施,组织开展活动。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3.探访服务

服务对象: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服务标准:每月探访不少于1次。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4.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1)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历次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2次医养结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6个方面。对高龄(80岁及以上)、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开展服务。(2)为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健康评估,包括老年人能力(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程度评估;对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年内提供至少1次的健康服务,包括康复护理指导、心理支持等。

服务标准:《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十四)养老保险服务

6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6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并根据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规定发放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给予困难群体参保费代缴等。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住有所居

(十五)公租房服务

67.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十六)住房改造服务

68.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69.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3类对象,其中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3类对象中)现居住的C、D级农村危险住房。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市、镇两级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补助资金、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建局。

七、弱有所扶

(十七)社会救助服务

70.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低保对象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嘉兴市人民政府规定,现行标准按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且年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7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供养标准,由嘉兴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现行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统筹。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72.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嘉兴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73.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按城乡居民家庭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年度人均救助总额不超过本市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74.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对因灾损失严重、缺失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

75.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协调及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十九)扶残助残服务

7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等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的补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7.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标准按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且年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8.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根据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规范》《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79.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及7-18周岁各类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未满7周岁和7-18岁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为未满18周岁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障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康复救助;为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的提供康复救助;为18周岁及以下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为在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未满7周岁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和未满9周岁且有缓学证明或休学证明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提供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品种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政策的通知》《关于深化实施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通知》《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等政策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80.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服务内容:为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儿童)、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阶段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对残疾学生考取高等院校予以升学奖励。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义务教育学费和教科书费并提供营养餐、发放生活(助学)补助,减免高中教育学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按《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学生考取大专及以上院校予以相应的一次性升学奖励按《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81.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地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实施计划(2022-2025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

82.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市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设置无障碍放映点;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市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嘉兴无障碍环境建设设计导则》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83.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嘉兴无障碍环境建设设计导则》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

八、军有所抚

(二十)优军优抚服务

84.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涉核退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海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5.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提供在安置地办理落户、养老、医疗保险转接等服务。安排工作的,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保接续手续。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海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86.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岗位推荐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对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时长结合培训项目时长科学设定。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做好嘉兴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87.烈士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以清明节、国家公祭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烈士纪念日等为契机,依托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开展铭记英烈纪念及宣传教育活动,讲好英烈故事,弘扬英烈精神,推进红色印记传承。

服务标准:采取“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方式,实现网上祭扫和数字网络展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免费开放,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8.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文有所化

(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

89.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含分馆、静安智慧书房)、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非遗馆、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嘉兴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建设勇当共同富裕示范表率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标准(2021—2025年)》执行。市图书馆总馆、镇(街道)分馆、礼堂书屋(农家书屋)每周开放时间分别达到72、48、40小时以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含分馆、静安智慧书房)错时(夜间)开放时间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市文化馆和非遗馆适时推出错时(夜间)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和免费项目由各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90.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居民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嘉兴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建设勇当共同富裕示范表率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标准(2021—2025年)》执行。每个行政村(社区)每年组织观看戏剧或文艺演出5场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91.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嘉兴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标准(2021—2025年)》执行。行政村有线电视广播联网率达到100%。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每天播出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通过调频广播覆盖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方式提供的应急广播服务综合覆盖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92.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嘉兴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标准(2021—2025年)》执行。有线数字电视覆盖率达到100%。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数字电视提供高(标)清数字电视节目不少于60套。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93.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

94.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含分馆、静安智慧书房)、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以“书香海宁”为总品牌,市级每年举办读书活动。市级政府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1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嘉兴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建设勇当共同富裕示范表率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标准(2021—2025年)》规定执行。市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1.5册以上;人均年新增藏书不少于0.1册。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农村文化礼堂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15处以上。市图书馆每年平均为每个镇(街道)送书(分馆图书流通)2000册次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95.参观文化遗产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服务内容: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文物建筑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嘉兴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21—2025年)》《海宁市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标准(2021—2025年)》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96.校外活动服务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机,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假日实践活动;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将校外教育优质活动资源常态化送到本区域的农村、社区。鼓励镇(街道)青少年宫、乡村学校少年宫、家门口青少年宫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辐射到本地的偏远区域。

服务标准:流动少年宫活动市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0场。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团市委。

97.档案查询利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省市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为城乡居民提供馆藏开放档案和民生档案的现场查询和网络查档服务,支持异地查档、全程网办、电子出证。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档案馆。

98.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基层群众提供一站式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公共文化场馆入驻“浙江智慧文化云”。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十、体有所健

(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

99.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

100.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嘉兴市全民健身服务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一、事有所便

(二十三)生活便利服务

101.公共交通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逐步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乘客满意度,推动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乡镇运输服务站设置规范》、嘉兴市《镇村公交场、站设置规范》、嘉兴市《市域公交运营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02.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指引;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推进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推进诉前调解改革,引导当事人优先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拓展、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途径和方式,向村(社区)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引、矛盾纠纷调解、村规民约审查、村(社区)重大事务决策合法性审查、村集体经济合规经营等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市、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成率达100%,在市、镇两级实体平台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执行。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财政部门将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103.邮政快递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完善城乡及较大的车站、高校等场所邮政服务网点的规划和建设,推动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建设,实现镇(街道)邮政服务网点全覆盖。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因地制宜推动村邮站叠加快递服务功能,加快向村邮站与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一体化转化,建制村通邮率达100%,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

服务标准: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104.“12345”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接听受理单位和个人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服务标准:推进非紧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实现“12345”一个号码服务,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及智能服务,接通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信访局。

(二十四)生活安全服务

105.食品安全监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106.药品安全监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7.社会治安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群众诉求反映、社会治安巡防、矛盾纠纷化解、法规政策宣传等服务。

服务标准: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区域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工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108.防灾避险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地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充分保证避灾群众安置生活所需。

服务标准: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市、镇(街道)、村三级避灾安置网络。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09.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发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服务标准:根据区域风险影响范围,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转移、疏散,避免因救援不及时而造成后果扩大。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

110.气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准确、及时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深化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

服务标准: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维持在92%左右。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气象局。

(二十五)生活环境服务

111.环境质量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的生态环境。

服务标准:根据《市委市政府美丽嘉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24年嘉兴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下达的目标任务,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0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29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每年根据嘉兴下达标准动态调整具体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二十六)殡葬公共服务

112.惠民殡葬

服务对象:具有海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或在海宁区域内死亡的公民并在海宁市殡仪馆办理火化的,均可享受惠民基本服务免费政策。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按标准直接免除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守灵厅使用、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特定人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特困供养人员)的逝者,可享受减免墓穴销售价格10%的优惠政策。

服务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惠民减免和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附件:海发改〔2024〕220号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等22部门关于印发《海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