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官度假区,市级有关部门,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 现将《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执行。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0日 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运输规范》《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嘉建〔2021〕3号)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关于“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行公司化、规范化、智慧化,按照自愿、公平、诚信、法治原则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严格落实许可资格登记审核和长效管理制度,政府与各市场主体共同构建并维护规范、稳定、有序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市场环境。 二、资格登记条件 对在海宁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企业及其运输工具(车辆、船舶和管道等,含途径海宁的运输经营行为)进行行政许可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登记。 资格登记方式分为集中式登记和分散式登记,对于集中式登记的企业及其运输车(船)实行“一年内免审”制度,即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对于免审期内承运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前,无须对承运企业及其运输车(船)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集中式登记条件的企业,实行“一项目一审核”制度,即以承运工程项目为前提,根据单个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需求,每次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前,均须对承运企业及其运输车(船)、管道进行资格审核。 (一)集中式登记。 1.中重型自卸货车、罐车企业 ①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业务; ②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③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停车场所; ④运输车辆由企业统一管理,车身必须喷印企业统一名称、编号,货箱配备全密闭装置,车头顶部安装注明企业名称及车辆编号的顶灯,车身两侧喷涂“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字样,货车车身颜色统一为绿色且车后喷涂黄底黑字镂空钢板放大号牌; ⑤运输车辆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不得改装车辆、加高栏板。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接入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 ⑥运输车辆需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车辆检验、保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等)。企业所有车辆均须申报登记,企业及车辆无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记录。 2.轻型自卸货车(总质量5吨及以下)企业 ①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业务; ②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③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停车场所; ④运输车辆由企业统一管理,车身必须喷印企业统一名称、编号,车身两侧喷涂“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字样,车后喷涂放大号牌,同一企业下属车辆颜色统一; ⑤运输车辆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货箱配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接入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 ⑥运输车辆需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车辆检验、保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等)。企业所有车辆均须申报登记,企业及车辆无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记录。 3.船舶(总吨位100吨及以上)企业 ①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业务; ②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③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船舶停泊场所; ④运输船舶由企业统一管理,船体标有“建筑垃圾分类收运”的明显标志,货舱应封舱覆盖,如采用油布覆盖的,要求油布采用深色或同色,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接入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 ⑤运输船舶需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船舶检验、保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等),不得改装船舶,不得使用开底驳船; ⑥企业所有船舶均须申报登记,企业及船舶无违法行为 未处理的记录。 (二)分散式登记(其他工程车、船舶和管道企业)。 1.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业务,并具有海宁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含建筑垃圾产生、中转和处置场所)的承运业务(或意向),或途经海宁运输经营的必要性; 2.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和管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船舶)配备满足建筑垃圾装卸功能的设施设备,具备安全、环保运输条件; 4.运输车辆(船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接入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 5.运输车辆(船舶)需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车船检验、保险、运输经营资质等),企业及车辆(船舶)无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记录; 6.工程泥浆运输管道应满足安全、环保运输条件,不得占用人行道路、破坏绿化景观,不得影响河道畅通、护岸和桥梁等安全。运输管道有涉河、涉路、涉桥等的,须经水利、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三、管理要求 (一)日常考核及诚信评价管理。 企业应每年签订《诚信守法(自律管理)承诺书》,自觉接受第三方平台监管,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统一管理。由市综合执法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名录库和运输车辆(船舶)治理清单,其他部门协作抓好日常监督考核,持续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焕新”治理。车辆企业应做到三个“第一时间”,即“设施破损第一时间维修、车身不洁第一时间清洗、车漆陈旧(掉落)第一时间喷补”,每月对所属车辆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加强设施设备检修和保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车辆更新维护照片(带时间水印),对发现问题,由市综合执法局督促企业自主落实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制度,根据考核计分情况,每半年发布一次诚信评价结果(评价周期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对企业实行“绿、黄、红”差异化监管,船舶企业及分散式登记企业统一纳入“红色”重点监管名单(动态)。 (二)年(抽)检、变更及注销管理。 每季度按照不少于20%比例对企业及其运输车辆、船舶进行实地抽检,落实不达标车辆(船舶)停运整改要求;每年12月份对企业及其运输车辆、船舶进行集中年检,未接受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直至整改通过为止,其中对违法违规少、诚信评价优异的企业给予免检(不超过30%比例),鼓励和推动高标准(如新能源、轻量化等)车辆、船舶进入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市场。 企业及其运输车辆、船舶和管道实行动态变更及注销管理,企业根据运输经营情况,对变更法人、场地、号牌和新增或注销运输资格等进行申报。集中式登记企业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或分散式登记企业承运工程项目完毕后,企业及其车(船)、管道自动取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资格,由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另行办理资格登记。 (三)电子转移联单管理。 企业在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后,应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并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对施工现场、转运调配场(码头)、处置场所未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电子转移联单等要求的,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综合执法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及车辆准入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资格登记材料清单 2.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3.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行业诚信守法(自律管理)承诺书 4.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信息汇总表 5.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外观照片 6.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管道铺设线路示意图 7.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 8.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变更事项申请表 9.海宁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营企业“焕新”诚信评价计分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