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 嘉环(海)罚字[2023]38号信用修复公示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经我局审查,拟对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失信行为予以修复,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因塑料挤出废气恶臭超标排放,于2023年6月13日,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实施行政处罚(嘉环(海)罚字[2023]38号:罚款人民币14万元),同时被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综合管理系统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事后该单位更换治理设施,经检测达标排放,并按时缴纳罚款。 根据《嘉兴市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拟对海宁市海昌森元塑料造粒厂失信行为予以修复。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7日(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反映情况的,请于公示期间与我局联系。 监督电话:0573-87287590;联系单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地址:海宁市海洲西路226号2号楼四楼416办公室;邮编:31440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