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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4-9025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2-16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4〕69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4–0018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12-2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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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促进网络微短剧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促进网络微短剧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海宁市促进网络微短剧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在海宁高质量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工作,结合我市影视产业已有产业基础和网络微短剧未来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海宁市促进网络微短剧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一、支持对象

  依法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微短剧创作单位,且符合影视产业项目要求。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剧本创作。入选国家、浙江省剧本创作扶持的横屏网络微短剧剧本,在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并上线播出后,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入选国家、浙江省剧本创作扶持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剧本,在作品获得上线备案号并播出后,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8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创作反映海宁题材、宣传提升海宁城市形象的剧本,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的扶持额度。

  凡为海宁品牌制作定制剧,且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抖音、快手等主要平台上线播出,并具有良好电商效益的,经有关部门评定,奖励第一出品方最高8万元。

  此条款奖励总额一年不超100万元。

  (二)鼓励拍摄制作。影视企业在海宁市域内拍摄制作网络微短剧,实际发生在海宁的交通、食宿、场地租赁、服化道等,按阶梯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奖励。在本市实际发生配套费20万元以下的,按照8%给予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至80万元的,按15%补助;80万元及以上的,按20%给予补助。体现“海宁元素”,经评定,对宣推海宁城市形象具有正面影响力的,且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抖音、快手等主要短视频平台播放的优秀作品,按在本市实际发生上述配套费的30%给予补助。项目拍摄完成后奖励60%,播映后奖励剩余40%。单个项目不超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此条款奖励总额一年不超80万元。

  (三)鼓励作品出海。为突出海宁影视国际交流特色发展,对完成译制的国产微短剧作品且在海外主流媒体完整播出的,按照微短剧作品翻译制作费用8%给予译制企业补助。

  此条款奖励总额一年不超20万元。

  (四)奖励获奖作品。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在我市立项报备并自主拍摄的网络微短剧作品,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评定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1.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华表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影视类网络微短剧奖项的原创作品(不含个人奖项),给予第一出品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2.获得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等国际电影节微短剧单元奖项的原创作品(不含个人奖项),经评定,给予第一出品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3.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网络微短剧作品或重大题材的精品网络微短剧作品(不含个人奖项),且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抖音、快手等主要网络平台和一线卫视以上频道播出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4.入选省级、(地)市级、(县)市级精品文化工程的,且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哔哩哔哩、抖音、快手等主要网络平台和一线卫视以上频道播出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奖励。

  此条款奖励总额一年不超500万元。第(一)(二)条获奖评定后奖励,第(三)(四)条项目播映后奖励。

  (五)扶持基地建设。对拍摄场景规模化、微短剧制播四大证照齐全的微短剧创制基地,符合运营场所物业为自有或租赁所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且具有招商和运营团队,可为剧组和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的,按营收的0.5%给予运营方奖励,全年最高不超3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政策起算期自2025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依法登记注册且符合影视产业准入要求的微短剧企业,自与影视服务中心签约入驻之日起,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条款;对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或同级同类其他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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