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 海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73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政发〔2024〕33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再就业等方面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资金或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人力社保局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对政策进行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促进再就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及按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支持方向 (一)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四)创业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八)其他经批准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政发〔2024〕33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发放至各补助对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上级政府和海宁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补助政策。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促进再就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于预算编制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评审结果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条 因补助标准调整或补助项目、对象增加需增加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申请增加使用额度必须提供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市财政局可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十一条 市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促进再就业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分配完毕,并在11月底前支付完毕。其中:中央、省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市人力社保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在调整、追加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也需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或开展抽评,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相关政策、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