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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82206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8-03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3〕64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3–0009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2-08 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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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海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


  为进一步助推全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本地物流企业,促进运输业企业降本增效,提高企业竞争力,结合《海宁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突出“优格局、强设施、降成本、增动能、提质量”,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基本形成公铁水空现代物流体系,物流企业降本提质成效显著,现代物流业支撑高质量发展程度大幅提升,加快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现代快递服务体系。

  (二)空间布局。加快沪杭高速海宁联络线、525国道海宁段改建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到2025年,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25公里以上,普通国省道干线达到235公里,构建“三横四纵十四互通”高速公路网络布局。充分释放海河联运效应,加强海宁港区与乍浦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深度合作,加快畅通海河联运通道。加快推进铁路杭州萧山机场站枢纽及接线工程、下沙至长安城际铁路、杭海城际西延工程等铁路项目,共建“轨道上的长三角”,立体化、综合化运输体系基本形成。推动区域型快递物流枢纽建设,梯度建设以“区域型快递物流枢纽-乡镇型快递共配中心-快递末端”为体系的快递设施,构建“两枢纽、十二中心、多末端”的快递业空间布局,建设环杭州湾快递新枢纽。

  (三)主要目标。加快推动海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切实优化物流企业营商环境,规范行业竞争机制,鼓励做大市场规模。力争到2025年,规上公路货运企业达8家以上,年公路运输周转量超200000万吨公里。加快推进“公转水”进程,力争到2025年,招引培育水路货运企业3家以上,年水路运输周转量超130000万吨公里。大力发展海河联运,年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0万标箱。加快提升快递业综合实力,到2025年,快递业务量达2.4亿件,规上快递企业数量达10家。经济效益显著增强,实现快递业务收入超24亿元,快递业务收入占GDP比重达1.5%。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行业科学规划。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及相关文件精神,围绕做优服务链条、做强服务功能、做好供应链协同,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依托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科学规划物流枢纽建设,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和经济合理布局,推动现代物流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

  (二)推动物流降本增效。提高干线运输规模化水平和支线运输网络化覆盖面,完善末端配送网点布局,推动解决跨运输方式、跨作业环节瓶颈问题,促进运输全链条降本。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合作等方式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提升一体化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深入推进物流领域转型,持续加强货运车辆适用的充电桩、内河船舶适用的岸电设施等配套布局建设,鼓励新能源、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等货运车辆在现代物流及城市配送领域应用,逐步打造绿色低碳的运输市场环境。

  (三)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合理有序推进大宗商品等中长距离运输“公转水”进程,提高水路运输周转量在全市运输总盘口比重。发挥水路运输运价低和公路运输灵活优势,降低联运全程物流成本。优化港口基础设施服务,提高现代化作业水平,完善集装箱公水联运衔接,鼓励发展“散改集”组织模式,加快提升统筹港口综合利用能力。完善内河水运网络,推进航道等级提档升级,加快成型“两横两纵一连”高等级航道网新格局,依托浙北地区综合型港口物流基地,充分发挥海宁港一体化通关优势,推动海宁港成为嘉兴独山港、宁波—舟山港的重要喂给港。

  (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围绕企业需求,聚焦关键环节、核心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中小微物流企业发掘细分市场需求,做精做专、创新服务,增强专业化市场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物流产业体系,畅通市场循环,疏通政策堵点,进一步精简物流企业开办、运输车船过户转籍等业务的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研究解决物流企业土地要素,推动破解货运车辆停车难题,最大程度提供必要保障。积极争取交通物流再贷款等金融政策,助力企业缓解资金难题,切实推进减负增效。

  (五)激发物流数智效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物流要素在线化数据化,加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实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物流相关的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深度应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物联网相关设施建设,分类推动智慧物流设施升级,实现运输流程透明化、智慧设备全连接,促进物流信息交互联通。

  三、政策保障

  (一)助推公路货运企业降本增效。

  1.鼓励公路货运企业入规纳统。当年度新入规的公路货运企业(企业自有车辆超50辆、年营收超1000万元),经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分三年发放。

  2.鼓励公路货运企业规模化发展。规上公路货运企业年度公路货运周转量同比增速超20%、30%、50%的,经主管部门评定后,分别给予阶梯式奖励。

  3.鼓励货运企业加大运输装备投入。规上公路货运企业新购或由外地转籍过户车辆,登记注册营运地为海宁市且企业车辆总数不低于上一年底的,新增车辆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牵引车、挂车),给予每辆每吨500元补助;如所购车辆采用新能源的,给予每车一次性补助3万元,不再享受每吨500元补助。非规上公路货运企业如通过车辆新购或由外地转籍过户至海宁,当年度企业车辆总数达50辆及以上的,新增部分参照享受上述政策。

  (二)助力本地航运产业发展壮大。

  4.鼓励本港籍船舶运力发展。新购买或由外地转籍至海宁港的货运船舶,船舶总吨在250吨(含)至500吨以下的,按照每艘每吨80元予以奖励;船舶总吨在500吨(含)以上的,按照每艘每吨150元予以奖励。

  5.鼓励本地航运企业发展。我市航运企业,企业自有海宁籍船舶数超10艘或船舶总吨位超5000吨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自有海宁籍船舶数超20艘或船舶总吨位超10000吨的,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自有海宁籍船舶数超30艘或船舶总吨位超15000吨的,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集装箱海河联运。

  6.助力港口企业发展。我市港口企业,年集装箱承载量(重箱)达5万、10万、15万标箱的,最高分别予以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总承载量超5万标箱且不足10万标箱的,超出部分予以每标箱10元奖励;总承载量超10万标箱且不足15万标箱的,超出部分予以每标箱20元奖励;总承载量超15万标箱的,超出部分予以每标箱30元奖励,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四)鼓励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7.推动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规上的快递企业,业务量较最高业务量年度每增加10%,给予企业3万元以内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

  8.支持快递业绿色转型。对年业务量同比增长5%以上的限上快递企业,新购置快递行业规范电动三轮车,按照每辆购置经费20%给予购置补贴,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快递企业所使用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均为规范且已上牌电动三轮车)。

  三、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对助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对公路货运、航运、港口、快递企业培育、扶持力度,确保助企工作推进有序、落实见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发改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海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现代物流业发展阶段性举措,加强工作协调,全面推动海宁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官媒、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扎实推进一系列助企政策在企业中的宣贯工作。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确保相关举措落到实处,政策实效充分显现。

  四、附则

  (一)方案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市,依法纳税和良好财务记录的企业(船舶个体工商户可同等享受),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与省、市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三)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购置车辆、船舶补助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享受的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

  (四)本政策中提及的车辆购置(转籍)奖励,如三年内因车辆过户交易或达到报废年限(里程)不符合奖励标准的,应予以退返该项补贴。车辆仅能享受一次政策,三年后再交易的,不可重复享受补助(以车架号为准)。

  (五)本政策中提及的船舶购置(转籍)奖励,如三年内因船舶转为外港籍船舶不符合奖励标准的,应予以退返该项补贴。船舶仅能享受一次政策,三年后再转港或交易的,不可重复享受补助(以船舶识别号为准)。

  (六)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

  (七)本《方案》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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