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安厅、嘉兴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海宁市公安局决定于4月22日至5月10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活动,由局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协调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访范围 海宁市公安局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时间 4月22日至26日,5月6日至10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 三、地点 海宁市社会治理中心(公安信访接待室),可现场预约或电话预约,联系电话:87233140。 四、来访须知 1、来访群众须携带居民身份证。 2、来访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信访事项应由本人提出,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可由1-2人陪同。多人反映同一事项,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来访群众应自觉遵守《信访工作条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不得在接待现场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 海宁市公安局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