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51/2024-83351 发文机关: 长安镇、高新区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4-12
所属栏目: 镇(街道) 发文字号: 长政〔2024〕27号
统一编号: FHND99F-2024-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4-16 14:04
进入老年模式
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拆(搬)迁公寓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拆(搬)迁公寓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拆(搬)迁公寓房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拆(搬)迁公寓房安置

工作方案

 

为了更加有序平稳、科学合理地推进长安镇征迁工作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搬迁工作,现对《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安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农村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2022〕40)、《长安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长政〔2022〕133号及《具体政策处理意见》(长政〔2022〕134号)等政策中关于公寓房安置和货币安置条款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1.全域整治搬迁:公寓房安置核定面积6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迁户可申请货币化结算。60%(含)的核定面积以9200元/平方米结算,其余核定面积以9700元/平方米结算。

拆迁:公寓房安置核定面积70平方米(含)以下的拆迁户可申请货币化结算。60%(含)的核定面积以11400元/平方米结算,其余核定面积以12000元/平方米结算。

2.全域整治搬迁:公寓房安置核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户,需至少选择一套实物公寓房安置,且实物公寓房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核定面积的60%。因安置房户型、大小等原因实际选房后公寓房安置核定面积有剩余的,剩余核定面积允许货币化,货币化率不超公寓房安置核定面积的40%,货币化结算价格为9700元/平方米。

拆迁:公寓房安置核定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户,需至少选择一套实物公寓房安置,且实物公寓房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核定面积的60%。因安置房户型、大小等原因实际选房后公寓房安置核定面积有剩余的,剩余核定面积允许货币化,货币化率不超总公寓房安置核定面积的40%,货币化结算价格为12000元/平方米。

3.公寓房购买款、所有货币化结算款等待公寓房交付时统一结算。

4.社会保障部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2024年3月(或规定集中签约期)在册的以户为单位的低保家庭户低边家庭户,可凭相关凭证提出货币化结算申请含自行解决住房承诺书),经镇相关部门集体审核确定特殊情况提交镇集体会商决定。

5.选择实体公寓房安置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其核定安置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含)的,实际公寓房安置房屋面积内10平方米不作结算;核定安置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实际公寓房安置房屋面积的10%不作结算,不作结算面积上限不超20平方米,最低为10平方米。

6.核定面积、超面积阶梯价按原政策文件执行。

7.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对协议确定的安置方式不得更改,如被拆(搬)迁人不履行协议的,拆(搬)迁人可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

8.本方案自2024年5月12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期自2024年4月20日开始,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2024年2月9日前已评估的小组,在2024年6月30日前签约的按原政策文件执行;2024年6月30日之后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9.长政〔2022〕40文件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0.原政策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原政策文件为准。如有未明确事项,由长安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搬迁专班、拆迁专班提交镇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会商决定。



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拆(搬)迁公寓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