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废弃沼气池安全处置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沼气设施“三个一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3〕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沼气设施集中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4年5月底前,各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农村沼气设施原则上一律拆除填埋,确需继续保留使用的,由户主提出申请并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并安装安全护栏。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沼气设施集中清理处置工作,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细化责任,深入开展排查,摸清底数,明确工作目标、步骤、时间节点等工作要求,确保集中清理处置工作层层落实到位。前期已完成提升改造的不列入本次拆除填埋范围;废弃及在用的,一律列入本次集中清理范围。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按规范操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规范处置到位。沼气设施集中清理处置工作及安全管理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沼气设施“三个一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3〕11号)、《农村沼气安全处置技术规程》(NY/T 3897)及《废弃沼气工程安全拆除管理办法》(浙农能办〔2015〕15号)(附件3)执行。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加大此次农村沼气设施集中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沼气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沼气业主的安全意识,加强思想动员,引导农村沼气设施业主变“要我处置”为“我要处置”。及时有效解决集中清理处置行动中遇到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共同营造政府引导、业主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其他事项 (一)规范做好台帐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各镇(街道)要做好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填写好《农村沼气设施集中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1),对每一处拆除填埋的沼气设施要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包括拆前、拆中、拆后对比照片,并填写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登记表》(附件2)。 (二)及时报送有关台帐资料。各镇(街道)于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初验,并将《农村沼气设施集中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登记表》等台帐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6月底前,完成全市考核验收工作。 附件:1.《农村沼气设施集中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 2.《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登记表》 3.《废弃沼气工程安全拆除管理办法》(浙农能办〔2015〕15号)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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