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根据《关于海宁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10%的资金支持,最高10万元,同一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 申报条件 ①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研发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和研发费可加计扣除额为准,营业收入不得为0。 ②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奖励标准 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10%的资金支持,总兑现金额不超过800万元。根据企业研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排名分类分档进行资金支持,对排名前30%(含)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排名前30%-70%、排名末30%(含)的支持上限分别为8万元、5万元(竞争性分配)。 2.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近三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同一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1次。 申报条件 ①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研发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和研发费可加计扣除额为准,营业收入不得为0。 ②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企业(申报奖励年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奖励标准 按第三年研发费20%的标准给予竞争性分配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总兑现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均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30万元。 申报条件 ①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研发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和研发费可加计扣除额为准,营业收入不得为0; ②企业申报奖励前两年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标准 按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标准给予竞争性分配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30万,总兑现金额不超过2200万元。 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 二、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5%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项目立项或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1.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按政策拨付50%,剩余资金验收通过后给予拨付(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 2.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对项目成果开展示范评选,评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项目,按项目研发费的15%给予资金支持,优秀项目最高支持15万元,良好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财政保障单位不予支持。 申报条件 企业获得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评定后,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按政策给予一次性拨付。 三、支持开展技术交易。 1.对在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我市买方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支持,对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20%-30%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以实际履行金额为依据,单个项目支持最高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支持最高5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成交并履行完毕(含交易中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 奖励标准 具备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我市企业,实际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下的,按交易额的20%给予买方资金支持;超过50万元的,其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交易额的20%给予买方资金支持,50万元以上部分,按交易额的30%给予买方资金支持。除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我市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上述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50万元。企业资质按项目提交奖补申请的上一年度结果认定。 2.对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协议,并入驻“技转之家”的技术经纪人,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万元。 申报条件 技术经纪人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协议,并入驻“技转之家”。 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纪人及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商,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万元。 四、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创建。 对新建立、引进的重大创新载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以及对新认定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法人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嘉兴全球研发总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根据“一事一议”协议和相关认定文件,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根据“一事一议”协议要求给予拨付。 五、推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我市依托单位给予省级奖励经费的30%配套,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列入各级认定名单或下达省级奖励经费后,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按认定层次、类型分档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根据协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奖励标准 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按政策每年给予资金支持。 六、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和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列入认定名单后,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对全国、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资金支持,认定时拨付50%,其余资金经上级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其他类别奖励一次性拨付。 七、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我市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列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中,本市单位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给予全额奖励;本市单位为项目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本市单位为项目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照奖励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本市单位为项目第四完成单位的,按照奖励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于完成单位中有两个及以上本市单位的获奖项目,奖励给予排名最前的本市单位。同一项目同时获国家级和浙江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八、优化孵化载体高水平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配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给予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考核优秀的支持力度上浮30%。 申报条件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首次认定为嘉兴市级国(境)内、外域外孵化器的市内合作主体;通过考核评价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的运营主体;通过考核评价的嘉兴市级国(境)内、外域外孵化器的市内合作主体。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给予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按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给予首次认定的嘉兴市级国(境)内、外域外孵化器的市内合作主体按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通过考核评价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域外)的运营主体,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按政策标准的130%、100%和50%给予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不予支持。 2.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首次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首次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和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按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3.在孵企业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每家2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成功培育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按政策给予孵化载体的运营主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 4.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1:1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在孵企业。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无需申报。 奖励标准 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在孵企业按政策给予配套奖励。 九、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1.探索推进海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列入认定名单后,由市科技局安排拨付。 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为概念验证中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科技创新券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向外部购买获得技术查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等形式的服务,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 申报条件 ①服务机构指与科技创新券申领企业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2)服务机构拥有CMA认证或者CNAS认证。(3)服务机构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②服务机构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并提交兑现申请材料。 奖励标准 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向非关联的、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级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科技查新、测试分析、共享使用服务机构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成果转化保险保费等科技服务,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单个项目由科技创新券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费用的50%,自付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的比例。同个服务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合同。 十、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代理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新认定、重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服务业企业2万元、1万元补助,年认定总数低于10家不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①注册在我市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②双方签订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代理合同。 奖励标准 按政策制定的标准给予拨付。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起30日内实行,执行期限与《关于海宁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的若干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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