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入围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工作,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电话:0573-87288731。 附件:2024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资金补助操作办法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20日
2024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资金补助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4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2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海宁市财政局组织实施2024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围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实施 第三条 复核项目清单。市经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围示范项目计划中的项目清单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可提取项目佐证材料、进行现场查看。复核内容如下: ①项目未享受过国家和省级工信专项资金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 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 ③项目申报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④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⑤项目当前仍然按照申报方案的内容计划组织实施。 经复核,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件的异常项目,应移、或投资额减少超过20%,且不低于定档分级的最低投资额。 (二)验收申请材料 ①项目验收申请表; ②专项信用报告; ③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价报告; ④专项资金(已拨部分)使用情况; ⑤项目达到申报材料明确的绩效目标证明材料; ⑥企业承诺书; ⑦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情况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内容 市经信局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委托不少于3名专家(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验收以下内容: ①是否完成项目申报方案明确的主要建设内容; ②是否达到申报方案中明确的实施目标(建设目标)、投资目标和绩效目标。 (二)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结合审计报告和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两种。 1.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实施目标。 2.验收不通过。对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的或项目未实施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已补助的资金。
第四章 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 审议资金方案。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或调整)方案,并报市经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十二条 资金方案公示。项目资金拨付(或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或收回。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拨付(或调整)文件,并共同完成资金拨付(或收回)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后续绩效监督,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实地核查,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信类专项资金,报送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完整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评审、审计认定过程中,评审专家、审计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取消其3年参加省工信类专项资金评审、审计工作的资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关于2024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方向)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