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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3054/2024-8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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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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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丁政〔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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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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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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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丁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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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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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HND99J-2024-0002
- 关联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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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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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为进一步完善丁桥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规范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我镇各类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丁桥镇区域内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本实施办法参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0〕24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海政发〔2020〕82号)等文件制定。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一)征地补偿和社保安置
1.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亩。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村公益性事业建设等,其中留村部分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亩,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依法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3.安置补助费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
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具体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所制定文件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3000元/亩由村包干使用,水利设施包干补偿3000元/亩,工作经费300元/亩。
青苗补偿,按照“有苗则补,无苗不补、按实计量”的原则,由所在村进行实地丈量后补偿。征迁正式公告日之后进行抢种作物和其他行为的,一律不作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政策处理标准见附表1。
(三)征地面积和宅基地置换
1.土地征收范围由镇、村、组共同确认,委托中介机构勘测定界确定。征收面积扣除宅基地置换面积后作为结算面积。
2.宅基地置换标准:两联排0.6亩/户、多联排0.4亩/户。
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一)房屋评估和补偿标准
1.对经批准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委托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装修程度等依法评估并进行补偿。
2.农村房屋重置指导价标准见附表2,房屋成新按土管部门批准年限推迟二年计算,每年折旧0.5%,保底为90%,联体平顶房跟楼房折率。
3.房前屋后树木(含果树、花木)补偿标准见附表1;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建筑材料两次搬运补偿标准见附表4;房屋装潢评估补偿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畜禽养殖业、家庭工业和经营性企业等拆迁办法参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除和残值补偿
1.被拆迁房屋及室内装修,经评估补偿后,其权属为拆迁单位所有,统一由拆迁单位委托具备拆房资质的单位拆除。如被拆迁户擅自拆除被拆迁物,扣减相应的补偿,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均由被拆迁户承担责任。
2.拆迁房屋的残值处理:按房屋、装潢评估价(含装潢费)的8%收购。
(三)建筑面积计算
1.经依法批准的自建房,占地面积、层次、建筑面积计算,按建房批文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所确权的面积为准。
2.楼房合法面积内尖顶的面积,前后墙高1米以下的按25%折算面积,前后墙高1—2.2米的按50%折算面积, 前后墙高2.2米以上的按全额计算面积。
3.楼房阳台按全额面积计算,全封闭阳台进行铝合金隔断补差,底层阳台墙落地的按全额面积计算,挑空的按一半面积计算。楼房真平顶屋面面积按25%计算。
五、农村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
采用联排自建房、公寓房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联排自建房:两联排105㎡三层,多联排85㎡三层。
2.公寓房:建筑面积分别为80㎡、100㎡、120㎡三种户型。
享受安置的建筑面积,按每户基数40㎡加每人40㎡标准安置,安置总面积不超320㎡,总安置套数不超3套。考虑到公寓房住宅设计自然不可分的因素,实际购房总面积允许按优惠价增购不超20㎡,购房面积超过标准安置面积、优惠价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安置人数以正式征迁公告之日为准,原则上以在册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为依据,下列人员可计入安置人数,
(1)已领取本市有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其子女为未婚的;已婚夫妻未生子女的或2016年计划生育二孩新政出台后出生一孩子的,可增加1个虚拟安置人口。
(2)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3)因土地征迁而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其中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的除外。
(4)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其中已提干的军官除外。
(5)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寓房安置价格及库房、车位价格核定:
(1)公寓房安置价格
安置标准面积内按标准价结算,标准价为1800元/㎡。优惠价为3500元/㎡。市场价经第三方评估并综合考虑安置等因素,市场价为9000元/㎡。标准价、优惠价、市场价适时调整公布,层次差价参照市区经济适用房标准执行。
(2)库房、车位价格
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房屋配套库房或选购库房安置价格按900元/㎡结算,每套公寓房可选购一个汽车车位,车位价格60000元/个。
3.货币安置
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发证占地面积为依据,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发证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按5000元/㎡对其批准用途为住宅部分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最高补偿不超75万元。
有合法房产,但原有房屋主人已死亡的保留房,按房屋评估和奖励进行补偿,外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由产权人的继承人继承,不再进行其他安置。
(二)拆迁安置户认定
1.拆迁补偿户认定
属于拆迁区域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评估时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证明为准,司法分割房屋不单独评估,涉及分割财产补偿款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2.建房户认定办法: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只能申请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建房。
(2)农村村民申请建住房必须以家庭居民户为参考,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建房必须以包括户籍在册所有人员的完整家庭居民户为单位提出,户口新迁入人员还需提供迁出地村、镇两级未曾作为户主审批过宅基地及拆迁安置的证明材料;
达到法定婚龄(分立户对象较小的那位)确需分立户的,建房分立户时需提供结婚证明,但达到晚婚年龄还未结婚除外;
新增分立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建房履约金后, 方可办理放样、施工等手续。新增分立户配套费收取标准为5万元(双联排),多联排安置的免收配套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分户单独申请宅基地:
①夫妻之间;
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子女的父母。
3.建造户型和安置地点:自建房采用双联排或多联排形式,双联排户占地面积为105㎡,多联排户占地面积为85㎡。不再建造生产用房,按农村村民建房报批程序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具体建造地点由所在村(社)根据村庄规划确定并向被拆迁人公示。
(三)有房无户拆迁户的安置
有房无户拆迁户是指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房产而无在册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身份。
对有房无户拆迁户原则上采用公寓房或货币安置形式,公寓房安置标准为: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指住宅用房,不含生产用房)不足80㎡的按80㎡安置;80㎡以上的按实有面积安置,但最多不超过120㎡,总量一套。考虑到公寓房住宅设计自然不可分的因素,实际购房总面积允许按优惠价增购不超10㎡,购房面积超过标准安置面积、优惠价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标准价为1800元/㎡、优惠价为3500元/㎡、市场价为9000元/㎡(标准价、优惠价、市场价适时调整公布),层次差价参照市区经济适用房标准执行,房屋配套库房或选购库房安置价格按900元/㎡结算,每套公寓房可选购一个汽车车位,车位价60000元/个。
(四)安置审核
由安置对象提出申请并填写安置备案表,所在村及征迁组进行初审,经村镇建设办和镇自然资源所联审同意后报镇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放样或选房等手续。
(五)建房保险:由村统计上报,镇政府统一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六、过渡费和搬家费
过渡费是指拆迁户自行解决房屋拆迁过渡而所发放的补偿费,过渡费发放对象是指有房有户的拆迁户。
(一)过渡期限:自腾房之日起至新房选址后一年止。
(二)按每户每月200元,加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发放对象以户口簿在册人员为准),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暂预发一年,在新房选址后再进行结算。房屋腾后空至新房选址期间,超过三年的按实际超出时间按月加倍发放过渡费。
(三)搬家费:标准户型2000元/户,只有生产用房的减半执行。
七、拆迁奖励
(一)签约奖:在规定限期内签约的,可按自建房屋评估价(含装潢费)的15%奖励(超过限期时间的,不享受此奖励)。
(二)不搞突击装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80元/㎡奖励(批准、登记主体住宅及生产用房),其余房屋按40元/㎡奖励。突击装修部分按评估价的20%给予补偿的不作奖励;突击装修部分自行拆除或放弃评估的可参照奖励。
(三)评估补漏奖:在规定限期内签约的,可按自建房屋评估价(含装潢费、附属物)的5%奖励,评估签约后不再进行补漏。
(四)对建房时间在3年内的两次拆迁户给予房屋评估总价(不含装潢费、附属物)15%的奖励,对3年以上的房屋两次拆迁奖励每增1年递减1个百分点。
(五)腾房争先奖: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拆迁实施单位的,对完全户型给予奖励10000元/户,仅主体房的给予奖励6000元/户,仅生产用房给予奖励4000元/户,逾期腾空的,每延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到扣完止;整组拆迁的,所有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腾房并交付拆迁实施单位,每户再奖励20000元。该奖项不列入房屋评估补偿范围,凭拆迁户房屋腾空交接单发放。
(六)安置奖:对有房有户的拆迁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每户奖励4万元;选择两联排房屋安置的,每户奖励1万元;选择多联排房屋安置的,每户奖励2.5万元;多联排房屋中间套每户再加1万元。有房无户的拆迁户不享受安置奖励。
八、征迁实施及补偿款支付方式
(一)区块限期集中签约率达90%以上,正式启动拆迁腾房及土地征收工作。
(二)拆迁户应严格遵循先腾房后落地安置的要求实施建设;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款,在集中签约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补偿款给拆迁户,腾房正式交接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补偿款给拆迁户,自建房户补偿款中须预留2万元建房履约金;选择公寓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一次性到位;剩余部分补偿款在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建房履约金在新房建成并经村、镇两级验收合格后支付,同时兑现外观统一奖。
本办法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启动的征迁项目,发布前启动的征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由镇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中无规定的情况,由镇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附件:1.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表
2.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表
3.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4.建筑材料两次搬运费补偿标准表
海宁市丁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附件1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表
作物类别 | 标准(元/亩) | 作物类别 | 标准(元/亩) | 备注 | ||
春花 | 1300 | 竹 | 1000-3000 | 标准大棚竹木按2000~3000元/亩、钢架、塑钢按4000~6000元/亩,按覆盖面积计算 | ||
水稻 | 1700 | 绿化苗木 | 2000-8000 | |||
蔬菜(基地) | 2500-3500 | 普通水产养殖 | 2500-3000 | |||
瓜蔬、玉米 | 2000-2500 | 特种水产养殖 | 3500-5500 | |||
桑园 | 1500-3500 | 筑塘费(精养塘) | 3000-5000 | 含固化帮岸等设施 | ||
名称 | 规格 | 单价 | 备注 | |||
杂树 | 胸径15cm以上 | 30元/棵 | 胸径按距地面1米处直径计算。成片600~2000元/亩 | |||
胸径5-10cm | 20元/棵 | |||||
胸径5cm以下 | 2~10元/棵 | |||||
果树 | 零星 | 小 | 2~25元/棵 | 种植1年~2年 | ||
中 | 25~50元/棵 | 种植2年以上 | ||||
大 | 50~90元/棵 | 种植4年以上 | ||||
成片 | 新种植 | 1000~3000元/亩以下 | 根据品质确定具体标准 | |||
始果期 | 3000~4500元/亩以下 | |||||
盛产期 | 4500~8000元/亩以下 | |||||
类型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
坟墓 | 元/穴 | 300 | 一穴多棺每增加一棺加100,最高不超过600 |
附件2
农村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表
房屋类别 | 房屋等级类别 | 单价(元/M2) | 主要条件 |
砖混结构 | 三层 | 600 | 1.钢筋砼基础,部分框架结构。 2.楼板、屋顶部分现浇。 3.标准金属或塑钢门窗。 4.水电卫设施齐全(每层) |
二层一等 | 550 | ||
二层二等 | 500 | 1.钢筋砼(普通条形)基础,较好砖混结构。 2.水电卫设施齐全(每层) 3.部分金属门窗。 4.部分砼构件承重。 | |
砖混平坚
| 450 | 1.联体平顶与楼房同时建造。 2.平顶基础和门窗与楼房相同 3.一般砖混平房及人居的主体砖木平房,正规砖墙承重。 | |
砖木结构 | 砖木平房(主体) | 420 | |
砖木平房(生产) | 350 | 1.一般生产用房,正规砖墙承重。 2.较好内墙抹灰。 3.水电卫按幢设置。 |
注:砖混结构住宅楼层面全现浇的,每楼层面给予8000元额外补偿。
附件3
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名 称 |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水泥晒场 | 元/m² | 30-50 | 按实计算 |
围墙 | 元/m² | 40-80 | 具体根据材料品质确定 |
水井 | 只 | 800 | |
洗衣板 | 块 | 50 | |
三格式粪池 | 只 | 300-500 | |
水槽 | 只 | 50 | |
猪粪池 | 只 | 100-300 | 分大中小,分别为 300、200、100 |
石 埠 | 个 | 300 | |
下水道 | 米(Φ15cm) | 20 | |
米(Φ23cm) | 30 | ||
沼气池 | 只 | 小1500、大3000 |
附件4
建筑材料两次搬运费补偿标准表
名 称 | 单 位 | 单 价(元) | 备 注 |
砖 头 | 万块 | 400 | |
土 瓦 | 万块 | 100 | |
石 灰 | 吨 | 100 | |
石 粉 | 吨 | 50 | |
河 沙 | 吨 | 50 | |
石 子 | 吨 | 50 | |
五孔板 | 块 | 5 | |
门窗樘 | 只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