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宁市“创新提升年、改革突破年、项目攻坚年”三个年活动要求,深入实施“新兴海工程”,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和传统优质企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夯实丁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层基础,特制定《丁桥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丁桥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我办。 公示日期: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9月15日 联系人:汤思兰 联系电话:0573-87799998 联系地址: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83号 邮编:314413 附:《丁桥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丁桥镇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创新提升年、改革突破年、项目攻坚年”三个年活动要求,深入实施“新兴海工程”,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和传统优质企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夯实丁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层基础,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具体政策 (一)鼓励技术改造。对同一个年度实施工业生产性设备技改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市级奖励金额20%的配套奖励;对已完成工业生产性设备技改备案,但达不到市级奖励标准的企业,同一年度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以统计系统体现投资额为准),给予投资额3%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零地”技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土地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实施“零地”技改项目,按照规定流程取得规划、施工许可后,对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后新增面积给予80元每平方的奖励。同时对零地技改项目,给予统计系统体现投资额(建安投资)1%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50万元。(认定奖励项目范围为文件实施期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三)鼓励集约发展。对于年产值亿元以上且单位能耗产值在全镇平均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土地、能耗、环保指标等要素方面给与保障。对于备案超亿元以上,且处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变化过渡期的项目,依据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 (四)鼓励外商投资。对当年实到外资100 万美元(含)以上(以商务部门纳统数据为准)企业,分别按照制造业企业3万元/百万美元的标准,现代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2万元/百万美元的标准给与奖励。 (五)鼓励外贸出口。对当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当年度出口额增量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按申报上年度12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对当年度新设立的外贸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则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20万元。 (六)鼓励做大做强。1.入规奖励:对首次年度新增纳入规上调查统计库的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1万元,第二年发放1万元(要求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否则取消发放);对首次月度新增纳入规上调查统计库的工业企业给予4万元的奖励,奖励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2万元,第二年发放2万元(要求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否则取消发放)。 对首次当年上半年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当年下半年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实现年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的奖励。 2.跃升奖励:对产值(体现在丁桥,以单个企业计算,不合并计算)首次达到 10亿元、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20 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法增加值率大于30%(含)的工业企业,以1.5倍标准发放奖励)。 对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速保持持续增长超过20%、30%、40%(前一年度保持10%以上增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上市奖励:对成功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且上市主体在丁桥镇内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示范奖励:对经镇经发办评定为统计规范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统计人员1000元的工作补贴。对经镇经发办评定为统计示范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不超过20家,限上服务业企业不超5家),给予每家企业统计人员2000元的工作补贴。(不重复奖励) 5.入规奖励和跃升奖励可叠加享受。 (七)鼓励绿色发展。对开展省级、嘉兴市级绿色工厂创建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海宁市级以上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国家平台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且起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购买金额10%的补贴;对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淘汰的老旧柴油叉车,参照《海宁市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补助标准》,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按足额原则进行补足。 (八)鼓励亩均贡献。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收入法)完成数排名位列当年度全镇参评企业总数10%(采用上年度亩产效益评价数据)、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科技创新。1.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包括中断后重新认定的),奖励2万元。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建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自主评价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3.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海宁市级的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4.“专精特新”创建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5.研发投入奖励。对年研发费投入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4%及以上,并较上一年度研发费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5%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10万元,研发费增量在5万元以下的不享受补助。6.发明创造奖励。对经申请评审,引进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海宁市级、嘉兴市级、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品牌、商业秘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 (十)鼓励招才引智。对入选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团队所在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2021年起新引进的,自引进当月起依法连续在丁桥镇缴纳社保并在企业服务满三年的硕士或高级职称人才、服务满两年的博士,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对企业正式引进的并在丁桥镇缴纳社保的40岁以下青年博士人才,给予3年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二、附则 (一)独立经营的各类工贸类企业,其中签订项目准入协议的企业在达产出库后方可享受本政策。 (二)实行领军企业培育和签订招商协议(产值税收等满足招商协议)的企业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对丁桥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实行商议奖励政策。 (三)上述条款中研发投入、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等按统计、税务部门为准;税收收入(增值税,所得税)按上年度实际入库数据计算(不包括费、基金等),有增速要求的前一年度需相应正增长。 (四)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存在以下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1.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2.安全生产隐患拒绝整改或2次以上复查未整改到位的;3.发生安全生产(消防)事故的;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5.发生欠薪纠纷引发群体事件或越级上访的;6.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7.未完成节能降耗重点工作的;8.有偷税、偷排,被税务、环保查处的;9.未经项目准入的工业企业;10.其他对镇全局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上述具体政策可同步享受市政奖励政策。 (六)各项奖补要求达到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实到外资、营业收入、投资额等,均为年度指标,自2024年1月1日起算。 (七)本文件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文件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最新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