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5-75409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1-0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5〕3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5–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5-01-21 16:30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加快“运动海宁”建设推进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加快“运动海宁”建设推进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海宁市加快“运动海宁”建设推进体育工作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品质潮城、健康海宁建设,打造“运动海宁”新名片,为我市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贡献体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公共体育设施补助

  (一)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实施,市财政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其中笼式足球场补助不超过15万元/个;篮球场(含三人制篮球场)、网球场、多功能运动场(建设标准不低于篮球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个;门球场、匹克球场补助不超过6万元/个;百姓健身房城市社区补助不超过9万元/个,行政村(农村社区)补助不超过6万元/个;新建全民健身器材(含乒乓球桌、儿童游乐设施等)补助不超过1500元/件;二代智能健身器材补助不超过1万元/件;健身步道(符合《健走步道配置要求标准》)补助不超过15万元/条,线形1000m以上每增加500m,或环形300m以上每增加150m,最高增加不超过5万元/条。由村(社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所在镇(街道)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进行配套。

  (二)市财政对以镇(街道)(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除外)为主体建设游泳池(馆)按建筑安装、设备工程实际投资额(以审计为准,不含土地资金)的30%实施补助,补助最高限额50米室内游泳馆375万元、50米室外游泳池188万元、25米室内游泳馆188万元、25米室外游泳池90万元。对结合中小学校易地新建(改扩建)建设游泳池(馆)的纳入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资金。对以招商引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游泳池(馆)的按相关政策执行。202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方可享受。

  二、体育产业扶持

  (一)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从事体育产业项目活动、经营、服务的组织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可比照适用。

  (二)扶持类别和奖励标准。

  1.国家级、省级创评类项目奖励。被评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线路、赛事和目的地,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长三角地区精品体育旅游目的地、线路、赛事和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运动休闲乡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市场拓展类项目奖励。对体育企业参加嘉兴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或经申报同意参加境内外体育产业类博览会的,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1.5万元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同一博览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个标准摊位,已享受国家、省或其他条线奖励的不再予以补助)。

  3.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嘉兴市级、海宁市级体育赛事及活动,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且符合相应条件的,经认定,按照赛事活动规模(参与人数*赛事天数)和宣传报导影响力(媒体等级)给予4-6万元、2-4万元、1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4.对于社会资本投资的,用于保障安全和品质提升的场馆大修项目(项目投用后每八年可申报一次),经审计后确定大修投资额的20%由市财政补助,项目所属镇街再配套补助10%,总补助额最高不超100万元。

  三、体育竞赛和输送人才奖励

  (一)支持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海宁注册运动员和为运动员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适用于向上级训练单位输送人才的教练员,适用于为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和发展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嘉兴市级青少年比赛奖励。

  1.常规年度比赛奖励。锦标赛单项比赛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团体赛项目(两人及以上)奖励前三名并按单项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比赛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分配: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

  2.嘉兴市运动会奖励。单项比赛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团体赛项目(两人及以上)奖励前三名并按单项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比赛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分配: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

  (三)浙江省级青少年比赛奖励。

  1.常规年度比赛奖励。锦标赛单项名次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5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两人及以上)按单项奖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照计分计牌办法执行。奖励分配: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

  2.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奖励。单项名次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100元计奖,团体赛项目(两人及以上)按单项奖双倍计奖,集体项目按照计分计牌办法执行。奖励分配:50%奖励运动员,50%奖励教练。

  (四)国际国内比赛奖励。

  按照《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计入海宁市的竞技体育贡献分分值计奖,国际比赛按1000元/分给予奖励,国内比赛按500元/分给予奖励。对在亚洲青少年赛事中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按浙江省锦标赛3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在国家青少年赛事中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按浙江省锦标赛2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带训教练员、原输送单位教练员各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若该运动员未输送,则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五)输送人才奖励。

  各训练单位完成年度输送任务后可享受以下奖励,未完成不得奖励。

  1.输送到嘉兴市少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500元。

  2.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长期集训及体育学院竞技学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3000元。

  3.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招工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5000元。

  (六)其他。

  1.轮滑项目只奖励省级(含省级)以上锦标赛。

  2.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同等级同项目比赛每年限申报一项,以当年度最佳成绩计奖一次。

  3.比赛和输送人才奖励兑现需提供参加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输送相关文件、入训通知书等材料,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后兑现。

  四、“名将、名教”奖励

  (一)培养体坛名将。

  对由本市培养输送的海宁注册运动员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省十佳运动员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单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引进优秀运动员,给予原训练单位教练员输送奖励费,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3-5万元。

  (二)引进体坛名教。

  对已办理录用和调入本市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名教给予专家补贴,按20%、30%、50%的比例分三年支付:引进国家级教练员,每名给予专家补贴30万元;引进高级教练员,每名给予专家补贴10万元。

  (三)加大名教培养力度。

  获得国家级教练员奖励12万元、高级教练员奖励6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十佳运动员荣誉称号和获得单项国际健将、国家运动健将称号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奖励1万元。

  五、重大体育赛事引导资金补助

  (一)补助条件。

  经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省体育局、海宁市人民政府及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批准或授权在我市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并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可以申请重大赛事引导资金。主要分为下列两类:

  1.A类:政府主导的重大体育赛事,是指由市政府引进或举办,符合海宁地域特色、重点培育的品牌赛事,办赛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的体育赛事。

  2.B类:市场化运作的重大体育赛事,是指由社会力量引进并承办,区域级以上,办赛经费主要由承办方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解决,自主办赛、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体育赛事。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类赛事,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A类:由引导资金保障主要费用,市场化运作的经费作为补充;赛事引导资金承担合同金额,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属市、镇街两级政府共同承办的,由引导资金与承办镇(街道)按协议分担。

  2.B类:引导资金承担不超过赛事举办总费用(不含宣传费用)的50%,单项赛事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入选《浙江省重点培育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的体育赛事按照赛事举办总费用的50%进行补助,单个赛事补助不超100万元,引导资金优先保障,不参与竞争性分配;其余B类赛事遇到补助金额不足则参与竞争性分配。

  3.对外宣传补助。对获得中央、省级媒体直录播或报道的B类体育赛事给予特别补助:央视直播或录播(时长1小时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主流媒体直播或录播(时长1小时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网络视频直播赛事(累计时长达到3小时以上)的最高补助3万元;获得中央主流媒体报道的最高补助3万元,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的最高补助2万元;补助金额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补助程序。

  1.具有举办权资格的单位可根据区域内赛事需求,在每年年初拟定年度赛事计划时进行预申报,在12月31日前向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正式申请当年度的重大赛事引导资金补助(A类赛事凭合同无须申报)。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

  (1)举办权有争议的项目;

  (2)已经获得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补助的项目;

  (3)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4)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被刑事立案调查的;

  (5)有其他不适宜资金补助的情况。

  2.申请引导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

  (1)《海宁市体育赛事引导资金申报表》;

  (2)秩序册(赛事手册);

  (3)媒体宣传资料;

  (4)赛事相关支出财务凭证(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

  3.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方式,对体育赛事筹办、举办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根据《海宁市重大体育赛事引导资金项目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海文旅体〔2024〕31号)执行。

  4.引导资金补助申报、补助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伪造财务凭证、相关赛事资料等情况以骗取财政补助的,取消补助资格,退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政策起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一年后,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完善。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