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修订了《海宁市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31日 海宁市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海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海政办发〔2020〕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市区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等方面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资金或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及按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对政策进行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市级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加强全市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支持范围 (一)各镇、街道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垃圾焚烧飞灰处置。 (三)市区环卫一体化保洁、黄湾填埋场运维、市区中转站环境监测及渗滤液处理。 第十条 分配方式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根据《海宁市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财政补助办法》(海政办发(2024)15号)、《海宁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资金补助办法》(海政办发(2024)16号)、《海宁市低价值可回收物财政补助细则(试行)》文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低价值可回收物、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补助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各镇、街道。 (二)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补助及市区环卫一体化保洁经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至有关企业。 (三)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垃圾焚烧飞灰处置、黄湾填埋场运维、市区中转站环境监测及渗滤液处理相关费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至有关企业。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等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于预算编制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并做好资金分配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资金规模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后,市财政局会同市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告知镇(街道)。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具体由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考核结果提交支付限额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涉及转移支付到镇(街道、发展平台)的,各镇(街道、发展平台)应根据资金文件、预算指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和受补助单位。 第十三条 因补助标准调整或补助项目、对象增加需增加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申请增加使用额度必须提供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市财政局可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十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我市环境治理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镇级(街道)财政预算和村级组织日常开支;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中央、省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市行政执法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或重点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行政执法部门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在调整、追加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也需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一)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或开展抽评,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