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水保〔2016〕31号)、《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以及《海宁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海水利〔2024〕65号)要求,结合海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和自备取水管理的现状,我局对市自备取水户申报的2025年度取水计划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准后的2025年度取水计划(详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请切实加强用水管理,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严格执行取水计划。 一、各取水户应按规定申报水资源税,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年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量。对超许可量取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取水户确需增加年度取水计划量的,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的申请,填报2025年年中取水计划申请调整表(附件2),并提供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盖章后反馈至我局。 附件:1.海宁市自备取水户2025年度取水计划 2.2025年年中取水计划申请调整表 海宁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26日 (联系人:孙女士,联系电话:0573-87290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