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未来乡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海宁市未来乡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未来乡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嘉兴市美丽乡村、未来乡村等项目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建设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依据 第一条 《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2〕17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宁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3〕4号)。 二、适用对象 第二条 省级、嘉兴市级未来乡村。 三、职责分工 第三条 建立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项目协调会商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接受市纪委监督。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项目规划、申报、评审立项(备案)、服务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项目评审单位库及评审制度,健全项目规划、评审立项(备案)和检查验收等工作机制。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职责。 1.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负责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单位库,建立项目库;负责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储备、评审立项(备案)和检查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2.规划与计划科: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统筹和监督工作。 3.海宁市预算会计核算农业农村分中心: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监督、补助资金下达等工作,协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评审立项(备案)、检查验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镇街承担项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项目的调查摸底、组织指导、政策宣传、项目遴选、项目申报、项目初验等工作,做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指导监督工作,对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申报,按计划和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护等负责。 四、项目申报 第八条 组织开展年度未来乡村(含美丽乡村精品线、示范片区等)申报、遴选工作,列入创建名单的镇街、村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九条 未来乡村项目由各实施单位确定建设项目,镇街对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确定补助项目。 第十条 省级未来乡村,通过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建设村名单;嘉兴市级未来乡村由镇街推荐确定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视申报情况,可以组织竞争性比选。村级负债超过警戒线,或者公益性负债没有化解的村,不得列入申报对象。 第十一条 所有建设项目不得与已建项目重复,镇街、行政村要做好原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日常维护,不得破坏、损毁等。 第十二条 未来乡村建设项目应重点对照相关标准,围绕九大场景按需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外立面、内部硬件提升、绿化、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设施设备(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设施)等固定资产形态,凡列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的相关项目或与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无关的项目、设备,一律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 凡是符合农业产业、交通、水利、民政、卫健、文旅体等其他条线相关政策的项目,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上报、建设,不列入未来乡村奖补范围。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违反有关用地政策,一经发现,取消奖补资格。 五、立项备案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确定申请市级补助的项目,需准备的材料包括:项目备案表(附件2)、初步设计、项目概预算等,镇街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五条 由村集体出资的建设项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镇村上报的项目须经属地镇街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概预算审核,审计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选派。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体局等部门实地踏勘和会议评审,对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用地、预期绩效等条件进行重点审核,通过部门评审的项目,由评审组出具复审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根据复审意见确定最终项目建设内容,经镇街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拟立项的项目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立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须取得立项批复,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概算等。 六、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备案表或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文件下达的金额。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减投资的,经镇街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后方可调整,核定财政补助资金时以“只减不增”为原则,增加部分不予认定、减少部分进行核减。 第二十三条 立项类项目变更,根据《海宁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审批手续执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项目单位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商同意。 1.建设地点变更的; 2.建设单位变更的; 3.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内有增减建设内容且增减金额超过计划总投资10%的;单个合同(单项)增减金额超10%且超过30万元的; 4.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动,不影响项目主要功能发挥和原定预期目标实现的。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终止(撤销)。 1.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主要功能发生变化,不能实现原定预期目标的; 2.立项(备案)建设计划文件下达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启动实施的; 3.项目无特殊原因逾期半年未能完工申请验收的; 4.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为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立项类项目要规范财务核算,项目产生的各类支出凭据必须为合法有效凭证。备案类项目的支出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项目审核验收时查验。 第二十七条 凡各项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或超过结算起点的支出使用现金支付的,均不认定为项目投入。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要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条例,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终止(撤销);对违纪、违法人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验收评价 第三十条 由镇街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由镇街提交验收申请,并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验收,验收组按照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和建设要求,通过实地核查,听取项目单位实施情况汇报、审查验收资料、审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性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级验收报送材料根据市级验收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进行整理,装订成册。 第三十二条 立项类项目中以建安投入进行补助的,将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核定)报告作为核定财政补助的依据;立项类项目中以总投资进行补助的,以财务审计报告作为核定财政补助的依据。审计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选派。 第三十三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进行再次验收。对无法整改、限期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取消项目补助。 第三十四条 验收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海宁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尽快做好资金结算,明确资产归属、规范项目收支,并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做好财务处理和资产移交。 九、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抽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立项的重要因素。抽评结果与自评结果偏离度较大的,按照实际情况酌情扣减5%、10%的市级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各类专项审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主体,3年内不安排本类型补助项目。 十、奖补办法 第三十九条 资金奖补按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宁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3〕4号)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开工后,市财政视财力情况可预拨;项目形象完工后,可预拨至补助资金的5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一条 每年项目申报工作及验收提交资料按照当年度相关通知执行。 第四十二条 美丽乡村精品线、示范片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上级相关要求的,则另行制定验收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未来乡村建设负面清单 2.**建设项目备案表 3.市级验收资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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