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共保体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风险保障水平和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浙江省范围内小麦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专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种植主体。种植面积未达到5亩的种植户可采用整村参保、清单到户形式。 二、投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 1.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雪灾;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四、保险金额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总生产成本确定为9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小麦出苗后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3.75%。 七、理赔方式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二)保险小麦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八、财政补贴比例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管理办法和省现行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政策,中央、省、海宁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35%、32%、33%。中央、省财政保费分担比例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九、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和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责任分工,足额落实资金,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扎实推进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镇(街道)、村主体作用,合力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努力实现种粮农户应保尽保。 (二)高效做好保险服务。严格执行落实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政策和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及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要求,规范业务经营程序,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承保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相关单位、镇(街道)和村的配合协作和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协保队伍力量,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升承保理赔数字化、科技化和便捷化水平,做到赔付及时、应赔尽赔,切实提升农户参保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市有关单位应以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通过制作宣传册、信息推送、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解读和专业知识普及,镇(街道)要做好村集体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意识、应对灾害能力和投保覆盖面。 十、其他事项 (一)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坚持自主自愿原则。种植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可在现行种植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参保,具体按省共保体备案后的条款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宁监管支局 2025年1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