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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09/2025-90422 发文机关:海宁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2-20 09:18
责任部门:海宁市民政局 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所属栏目:政务活动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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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打破户籍壁垒创新探索社会救助向流动人口拓展入选2024年度浙江省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优秀案例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公布2024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案例,我市“打破户籍壁垒创新探索社会救助向流动人口拓展”入选,嘉兴市唯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让参加海宁建设与发展、生活陷入困境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实现“弱有众扶”均衡、可及与持续发展,推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共享。2023年起,海宁市以长安镇、袁花镇、马桥街道为试点,逐步探索社会救助向流动人口拓展,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困难对象纳入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2024年11月,海宁市民政局联合海宁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试行)》,从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工作。

一、适用对象

纳入社会救助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是指居住在海宁市域范围内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同时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在海宁市缴纳社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累计缴满两年以上,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含支出型)认定条件的困难群众。

二、认定条件

申请对象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的月均收入低于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总收入,再推算申请对象的人均收入。纳入收入计算范围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海宁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共同生活成员。收入可扣减申请人医疗费、供养费等支出)。家庭货币财产、房产、机动车辆参照《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三、办理流程

申请程序参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完成。

四、加强动态管理

非本地户籍困难对象救助有效期为1年,1年后自动终止。同时,要求救助对象在每季末的10日内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居住情况,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告或确已离开本市生活达3个月以上的,停止发放救助金。

五、保障待遇

非本地户籍困难对象救助资金参照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并随低保金调标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