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2号
申请人:滕某华。 被申请人: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月19日,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同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和行政复议补正材料,明确行政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责令改正等相应的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被申请人有义务移交司法机关。本机关于1月23日受理调解。因申请人申请终止调解,本机关于1月29日终止调解。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进行审理,于3月8日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答非所问且前后自相矛盾,间接证明被监管方海宁市某镇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从申请人了解情况看,被监管方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财务账无法定效力问题,同时从广告费不入账,涉嫌职务侵占等问题,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责令改正等相应的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被申请人有义务移交司法机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及2023年12月26日两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反映情况后向某业主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某业主委员会反馈已经将公共收益的财务收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开,某业主委员会表示某小区业主可以随时查看某小区公共收益财务收支账目。某镇所属某社区已经指导某业主委员会和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签订《审计服务合同》,委托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业主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小区公共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某管理规约》第四十条(三)规定了公共经营性收益的使用。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发现某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共收益收支使用中有越权和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要求返还自己享有份额的公共收益的主张不符合《某管理规约》第四十条(二)的规定。二、本案法律法规使用正确。根据《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未发现某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共收益收支使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某业主委员会已经委托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业主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小区公共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目前不存在应当由被申请人责令某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的违法违规事实,故无需由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的行政行为。三、本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2月15日及2023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情况反映,并于2023年12月25日及2023年12月29日进行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内容如下:“是对某小区业委会财务账目举报,要求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进行审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这个不属于信访事项,是一项行政机关行政是否作为的事情。从答复意见看,完全不负责任,还编造谎言,说本人满意,现再一次通知某镇人民政府对该审计项目信息公开,并一一详细说明理由。从本人掌握的证据看,该财务账涉嫌滥用职权,已严重违反物权法,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益。当时电话中明确要求某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函,你们也答应的。现特此再予告之这是举报事项。本人对此也保留进一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内容如下:“滕某华: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经调查,该业委会财务账单属正常列支。某小区于2022年1月成立业主委员会,2022年3月成立业委会临时党支部,业委会成员5名,其中党员3名,社区工作人员联系业委会财务,财务表示在任期间整个小区账务上所有的支出都有定期公示,整体流程无错,后社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你可以通过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报警处理,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某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12月2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内容如下:“申请人:滕某华,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浙江绍兴市某处,电话:××××。被申请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某浩。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某小区业委会财务账目举报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要求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该财务账目信息公开,返还本业主享有份额的公共收益,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被申请人有义务移交司法机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非所问。首先本业主要求对公共收益收支进行信息公开,并说明理由。从目前至今天本业主未享有一份权益来看,显然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物权法,公共收益的支配需经得2/3业主同意,从目前来看,程序违法。综上,本业主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理由正当,同时要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作为应当问责。此致海宁市人民政府”12月29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内容如下:“滕华明,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经社区工作了解,某小区业委会财务属于非专业性出纳,在财务账目上有些用词不妥,之后小区业委会也会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经沟通,业委会对你不理解的地方做出解答为以下几点:1、相关招待费用问题:自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尽管政府定期会开展小区全域核酸检测,但次数比不上核酸证明的要求,且小区多数业主为杭州通勤人员,存在每隔一段时间核酸的需求。社会核酸点位的时间仅限每晚8点,很多业主下班后时间已结束,为此,当时业委会在收到很多来自医院工作的热心业主建议后,开展小区自己核酸队伍,保障业主通勤。相关费用尽数用于这段时间志愿者的晚间餐费开支,有相关发票或收据为证。2、关于内容中提到‘业委会未进行公共收益收支的信息公开’的诉求。根据上级部门及社区工作指导要求,按照‘半年一公示,一年一审计’的制度开展工作。3、关于反映‘小区公共收益的支配需经得2/3业主同意方能使用’的问题,并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根据本小区《管理规约》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如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且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已于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某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群名称为“某小区业主群(500)”的截图显示2022年10月28日及同年8月12日《2022.1.1-2022.7.31账目公布》及《2023年上半年账目公布》的电子文件分别被上传。被申请人提供的公示照片显示:2022年10月27日,名称为《业委会2022.1.1-7.31账目公布》的文件张贴在公告栏;2023年8月6日,名称为《业委会2023年账目公布(2023年上半年)》的文件张贴在公告栏。 再查明,2024年1月8日,海宁市某镇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小区业委会”)与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审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对海宁市某镇某业主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小区公共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年1月30日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某小区公共经营性收支情况已经本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故本次审计期限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二、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一)财务状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某小区业委会资产总额653978.71元,负债总额21077.00元,净资产总额443207.71元……二 财务收支情况 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某小区业委会公共经营性收入共计956679.20元,支出共计673691.96元,结余282987.24元……”《专项审计报告》已在海宁市某镇某小区进行公示。 以上事实有事项编号:WX20231215277Y××××和LD202312268E1××××的情况反映及答复材料、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聊天截图、公告栏照片、《审计服务合同》《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和《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收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进行审计:(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财务负责人任期内离职的;(三)已交付物业专有部分占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四)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五)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聘请。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审计费用可以在共有收益中列支。”之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对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和未依法进行审计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定监管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对辖区内的业主会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的法定职责。 又根据案涉《某管理规约》第二条即“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依法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及第四十条第(二)项即“(二)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成本后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不超过10%;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不高于45%;3.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不高于45%。”和该规约第四十一条即“如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如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及该规约第四十二条即“经营性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须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某小区业委会已将公共收益的财务收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开,《某管理规约》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被申请人认为某小区业委会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需采取监管措施,于2023年12月25日、12月29日分别答复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另,《某管理规约》关于经营性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的规定,某小区业委会已在社区指导下于2024年1月8日与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审计服务合同》。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予以公示。申请人认为某小区业委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申请人应采取监管措施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滕某华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