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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5-91002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07 10:11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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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海政复〔2024〕13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3号

 

申请人:史某妹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被举报人海宁市袁花镇茶叶店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同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2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安吉一品茶茶叶”购买网页宣传“安吉白茶”一份,于同年10月25日签收。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12月13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不立案。申请人认为,已在举报时附上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逐一举例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茶叶是否含有农残超标等有害物质未经检测暂时未知和产品网页宣传“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商家无“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信息等问题未进行答复。另外,被举报人销售的安吉白茶有中文标签,但无等级、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等重要信息,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进行处罚,也未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等补救措施,而仅改正,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并附举报信及照片。由于被举报人不在本地,未能对其开展现场检查,同年11月21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12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打开其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安吉一品茶茶业”的网页,其网店内有一款产品“2023安吉珍稀白茶新茶明前茶绿茶春茶50g”,标示“茶种类:安吉白茶”,并描述“2022安吉白茶新茶明前茶绿茶春茶50g”。网店内有与举报中同款产品在售,实物产品包装正面标示有“白茶”字样,包装背面贴有标签标示“产品标准代号:GB/T14456.3”,“质量等级标示见喷码”,但包装外部、标签上均未见等级,生产日期为手写“2023.4.1”。 12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者沈伟杰作询问笔录一份,其确认在“拼多多”销售的上述产品的包装、标签情况,以及网页产品内容。被举报人于同日提供了上述案涉产品购进单位安吉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各1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并提供了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H20230006821,证明案涉产品等级为二级,产品感官、农残等21项内容均符合标准要求;提供了生产企业公司“2023.04.01”批次产品自检报告1,证明产品出厂为合格,以及第三方出具的关于产品包装袋的检测报告1份。被举报人确认销售的上述白茶未标示质量等级,并表示生产日期因为记号笔手写可能在发货时候蹭掉,针对前述行为,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对其责令改正。对被举报人在产品网页表述中有“2022安吉白茶新茶明前茶绿茶春茶50g”,并标识“茶种类:安吉白茶”,虽被举报人答复称该标注的意思表示是安吉产的白茶的意思,用于区分产地,但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对产品的描述应当按照其产品执行标准,对于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商品页面商品详情处标示“茶种类 安吉白茶”,产品描述中有“安吉白茶”字眼的行为。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其责令改正,被举报人随即对页面修改并于次日提供了整改后照片。关于案涉产品包装无安吉白茶“四标一码一监制”地理标识,是否违法,是否属于虚假宣传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该款白茶的外包装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的图案、字样,也未标示产品名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因此该行为不违法。申请人提出的“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的问题,从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来看未见明显油污,气味问题为个人主观判断,无明显证据证明包装袋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被举报人也向厂家索取了产品包装袋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不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针对被举报人销售的“白茶”标签上未标明等级及生产日期模糊的问题,对其责令改正;对于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商品页面商品详情处标示“茶种类 安吉白茶”,产品描述中有“安吉白茶”字眼,对其责令改正,并均已整改完毕。鉴于被举报人轻微违法行为并已责令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2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事项并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为:海宁市袁花镇茶叶店,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10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安吉一品茶茶叶’支付33元购买网页宣传‘安吉白茶’一份……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查看白茶有中文标签,但无等级、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楚)等重要信息,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问题二、查看产品安吉白茶,产品包装却无安吉白茶‘四标一码一监制’地理标识,无法对产品的真实属性进行判断,属于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存在欺诈消费者。问题三、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刺鼻的气味且污渍较多,本人有理由相信此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问题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茶叶是否含有农残超标等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检测暂时未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能依法查处并及时回复本人,谢谢。”同日,被申请人接到本案举报后予以登记。同年11月21日,因被举报人经营者不在本市,被申请人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申请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12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载明:现场有预包装、散装的绿茶、安吉白茶在售,负责人现场打开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店铺“安吉一品茶茶业”,网店内有一款产品名为“2023安吉珍稀白茶新茶明前茶绿茶春茶50g”,产品详情中,标示了“茶叶原产地:浙江省,城市:湖州市,茶种类:安吉白茶”,网页上还有一句描述为“2022安吉白茶新茶明前茶绿茶春茶50g”。店内货架上有与举报同款包装的产品,标有“白茶”字样,包装背面有一标签,标签上标有“产品名称:一老朋友牌白叶一号”、“产品标准代号:GB/T 14456.3”、净含量为手写勾选50克。“质量等级:见喷码”,但包装袋外部、标签上均未见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为手写“2023.4.1”,标示“生产商:安吉茶业有限公司”。12月11日,被举报人经营者沈伟杰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被举报人对12月7日被申请人的现场调查内容予以确认,并确认申请人举报所涉茶叶确系其出售。案涉茶叶是从2023年4月1日从公司购进,并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以及公司送第三方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的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TH20230500682,检测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公司自检报告一份(生产日期为:2023.04.01,结果为“合格”),并表示公司系生产安吉白茶的,茶园也在安吉,既有使用地理标识“安吉白茶”的包装,也有普通的袋装,被举报人销售的这款案涉茶叶等级为二级,是中等等级,没有使用标识“安吉白茶”的包装,案涉茶叶的外包装上只写了白茶。又因为安吉是白茶比较好的产地,所以被举报人网页上标示“安吉珍稀白茶”,网页商品详情标示“茶种类:安吉白茶”,系表示安吉产的白茶的意思。外包装上没有标示质量等级系厂家疏忽了,生产日期是手写的,可能是发货时蹭掉了,而且发货前并没有发现有刺鼻气味和污渍,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沧州瑞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作为受检单位,由河北省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关于案涉茶叶外包装袋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HBY2023XG11414),检测结果为全项符合DB 13/T 2361-2016《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通用技术要求》。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分别开具海市监(袁)责改2023〕32号、33号《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中,32号《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销售白茶时外包装未标明质量等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销售的产品应正确标示质量等级)(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33号《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在拼多多店铺产品详情标示‘茶种类:安吉白茶’,并在网页描述‘安吉白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标示茶叶种类)(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12月13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改正后的产品标签图片及“拼多多”平台案涉店铺内同产品页面描述及商品详情。同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本案案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对其举报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针对你购买的白茶标签上未表明等级及生产日期模糊的问题,本局对其责令改正;对于商家在拼多多商品页面商品详情处标示‘茶种类 安吉白茶’,本局对其责令改正。商家已对页面修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有你反映的问题三、四所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针对你购买的一包白茶,商家愿意退款,你可在平台上申请。”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截图、《消费者投诉举报书》、“拼多多”平台案涉茶叶商品页详情截图及被举报人信息、订单截图及快递记录截图、案涉茶叶外包装及茶叶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对被举报人所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送货单、《检验检测报告》两份(茶叶及外包装)、公司自检报告、《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两份及送达回证、整改后照片、立案延期审批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即“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同年11月21日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于12月1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及该法第五十四条即“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该法第八十五条即“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在案涉茶叶外包装上未标明等级及生产日期模糊,以及在“拼多多”平台商品页面商品详情处标示“茶种类 安吉白茶”,产品描述中有“安吉白茶”字眼的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均已改正完毕,并能提供相应的索证索票资料,以及相关检测检验报告。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无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无检测报告等情形,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被举报人海宁市袁花镇茶叶店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