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嘉兴众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HXAW6E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2幢1602室-1(自主申报) 经查:嘉兴众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两个股东皆为自然人,分别为“章云芳”(认缴出资780万,占比60%)和“陈晓飞”(认缴出资520万,占比40%),其中“章云芳”为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5日,当事人由嘉兴九思税务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委托代办人员,在浙江政务网上注册申请,并经本局登记许可设立。经查,具体经办人未曾见过“章云芳”本人,系通过微信承接了代办业务。当事人注册住所为: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2幢1602室-1(自主申报)系租用的场所。该场所的房东不认识也未曾见过“章云芳”本人。另一股东陈晓飞称不认识“章云芳”,且其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自2023年7月11日始至今,当事人在注册住所未有经营迹象。 另查明:章云芳曾于2019年1月初丢失居民身份证,并于2019年1月28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挂失补办居民身份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4日,承办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注册登记资料1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事实;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章云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其注册登记嘉兴众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知情以及其在2019年1月28日于安徽桐城公安局双港派出所挂失身份证的相关事实; 2、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资料中留存的手机号码进行呼叫,无法联系记录确认单1页;当事人已在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内显示已注销的截图1页;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住所已无法取得联系以及当事人已注销的相关事实; 3、2024年11月25日对代办当事人注册登记的饶思平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7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代办的相关事实; 4、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星光汇商城2幢1602室-1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住所已无经营迹象的事实; 5、2024年10月23日,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海市监(洲)协查[2024]45号)共2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的所用手机号码实名登记无法核实的事实; 6、2024年10月23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海市监(洲)协查[2024]45号);并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协查回复函,回复证明该公司税务登记情况,共4页; 7、于2024年12月4日向安徽省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海市监(洲)协查[2024]67号,要求对陈晓飞进行协查,于2024年12月13日显示签收,附有陈晓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情况说明,共6页。证明当事人另一股东并不认识章云芳以及并不知晓自己是嘉兴众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的事实; 8、202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注册住所的房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页以及该注册住所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2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的由来,及申请人与房东不认识的事实; 2025 年3月12日本局以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告知书(海市监撤告字[2025]第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登记材料中涉及“章云芳”的相关材料均不是本人提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问,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 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嘉兴众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