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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5-92632 发文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29 16:40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科室: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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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今年4月至12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征集违法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重点区域

全市农村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场所。

2.重点领域

无证无照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假冒伪劣食品:仿冒知名品牌名称、包装装潢、商标的食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销售“三无食品”。

过期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以次充好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非法添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来源不明食品: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合法供应商信息等证明材料,来源渠道不清晰的食品。

虚假宣传食品:对食品功效、成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2.网络举报: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上进行投诉举报,网址如下https://www.12315.cn/;

3.当面举报:请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进行举报。

三、举报说明

1.检举、揭发、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违法犯罪事实要有必要的证据。

2.举报人要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检举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对恶意举报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其身份信息,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予以举报奖励。

四、法律责任

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踊跃举报违法线索。让我们携手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