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部门(平台、国资公司),各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制造业有效投资,巩固优势传统产业,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版)》现已经海昌街道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9日 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基础设施 配套费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了进一步促进制造业有效投资,巩固优势传统产业,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进产业项目建设,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根据《海宁市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若干举措(试行)实施细则》(海制高办〔2024〕6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海政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对2021年7月24日印发《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海开发委〔2021〕46号)奖励办法实施修订。 一、适用范围 2024年1月1日之后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范围内需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产业建设项目。 二、奖励对象 1.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属地国资投资项目; 2.泛半导体产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和生命健康产业等符合区街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新兴产业项目。具体由招商协议上会通过确定。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的项目。 4.“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实施的项目和“新兴海工程”重点项目。 5.其他由招商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项目。 6.如有“零土地”技改、腾退安置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由街道党委会集体决策。 三、奖励实施 1.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按照先缴后奖的方式执行,奖励金额不超市财政返还金额。项目业主须按规定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及时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财政按标准返还给属地后,依据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和兑现手续。 2.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兑现。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兑现50%;项目取得规划和国土《两验合一意见书》后,兑现50%。 3.项目建设达到节点要求后,由项目业主向项目推进办提出奖励申请和提交相关资料。 4.项目推进办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资料办理情况认定是否达到相关奖励要求,并经上会通过后进行支付。 四、违约责任 企业应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开、竣工。因企业原因未按约定开、竣工的,视情扣除或取消奖励。 五、附则 1.从2024年1月1日起,开、竣工认定标准按本办法实施;2024年1月1日之后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奖励分两次兑现。 2.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原《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海开发委〔202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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