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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85/2025-92067 发文机关: 市消防救援大队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3-31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5-04-0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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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如何管理,嘉兴这样要求→

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以及浙江省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1.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2.公共建筑的建筑产权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要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方要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1.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2.医院、养老院等场所,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

三、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备案管理

1.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新改扩和拆除工程),应依法实行备案制度。

2.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向属地镇(街道)登记备案并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违规分包、转包。

四、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内部审批制度

1.动火作业责任单位要将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

2.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单位要强化对下属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人员密集场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要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用工单位应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

2.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3.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应推动对电焊机进行“加芯赋码”或其他“一机一码”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识别、审查动火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六、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2.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七、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

1.对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既要严格处罚相关责任单位,也要依法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2.全市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动火作业单位内部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的,应依法实施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