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海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2 组织指挥体系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4 应急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办、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海宁金融监管支局、市消防救援局、武警海宁中队、海宁火车站等单位组成。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武部副部长、市府办主任、分管应急管理的副主任以及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负责人)担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3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 灾害救助准备 (1)加强应急值班,组织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2)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有关镇(街道)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市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镇(街道)补充到位。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镇(街道)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 四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30间以下,或3户以上、1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有关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5)市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三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10户以上、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情况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 (5)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建的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同时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委社会工作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8)市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0)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二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情况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 (5)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同时协调指导受灾镇(街道)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 (8)市人武部、武警海宁中队、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相关规定施行。 (9)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1)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市委社会工作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4 一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一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统筹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 (5)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运行联合保障机制,组织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7)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8)市人武部、武警海宁中队、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相关规定施行。 (9)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10)市经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1)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以及城乡应急供水、供气等工作。 (12)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等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4)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6)市供电公司组织受损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供应。 (1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1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 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5.1 信息报告 灾害发生后,村(社区)、镇(街道)应在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造成5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前,镇(街道)、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市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 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向市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住房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落实资金保障工作,督促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各储备库应按照规定的储备标准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补充和增储工作,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调用市域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市镇村三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 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援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组织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防灾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定期组织开展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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