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级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的通知》(浙经信产数〔2025〕10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5〕2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海宁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省级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围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实施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实施软硬一体化的数字化改造项目,主要包括数字化设备投入和软件投入,鼓励采用首台(套)设备、首版次软件。 第四条 资金兑现方式。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采用“信用承诺+分阶段拨付”的资金兑现方式。项目开工实施后,由企业提交承诺书、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申报拨付,预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60%;投资实施进度已达到计划投资额50%的项目,预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85%;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兑付剩余资金,验收通过的项目累计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实施,尽早实现投产。对清单内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分类分层做好处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或投资额减少超过20%、或实施周期延期6个月以上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申请调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调整申请出具相应调整意见,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 (二)项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终止实施申请出具相应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出现终止实施、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门槛要求(总投资低于500万元或软件投入比例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国家或省级工信专项资金重复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等问题确需调整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经项目申报、合规审核、专家评审等环节确定调整项目,出具调整意见,于2025年11月30日前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准予调整。
第三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复核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应符合项目审核条件和项目验收要求。 (一)项目验收条件 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 ②2021年以来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③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80%。 (二)验收申请材料 项目验收时,实施单位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项目达到报省备案的绩效目标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八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内容 市经信局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委托不少于3名专家(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验收以下内容: ①是否完成项目报省备案的主要建设内容; ②是否达到报省备案中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绩效目标。 (二)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结合审计报告和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两种。 1.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实施目标。 2.验收不通过。对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的或项目未实施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已补助的资金。
第四章 讨论审定 第九条 审议资金方案。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或调整)方案,并报市经信局党委会讨论审定。 第十条 资金方案公示。项目资金拨付(或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或收回。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拨付(或调整)文件,并共同完成资金拨付(或收回)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后续绩效监督,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实地核查,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信类专项资金,报送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完整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审计认定过程中,评审专家、审计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取消其3年参加省工信类专项资金评审、审计工作的资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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