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条线: 为深入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助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激活农业生产设施权能,现将《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7日 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的方式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涵和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是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二)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依法依规建设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其中:设施种植业包括玻璃温室、食用菌房和植物工厂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连栋大棚、标准大棚等;设施畜牧业包括规模化集约化工厂化设施养殖场的畜禽舍等;设施渔业包括标准化池塘、工厂化养殖设施等;附属配套设施包括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资农具存放、生产看护房、晾晒烘干、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 (三)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对依法依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分级审查、据实登记、批用一致”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是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机关,负责全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二、登记条件 (一)办理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2.取得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农业生产设施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4.农业生产设施项目用地符合《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要求且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备案。 (二)下列情形不予登记颁证: 1.未按照规划建设的; 2.涉及违法用地的; 3.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产权不清的; 4.即将报废或改变用途的; 5.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三、登记程序 (一)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由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设施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进行实地核实,验明农业生产设施四至位置。初审通过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未通过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来源和规划情况、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情况、设施建设情况、具体地理空间位置情况、设施实际使用情况和申请人经营运行情况等。审核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农业生产设施情况在设施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未通过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申请人补充材料。 市农业农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和现场查验(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的农业生产设施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农业农村局在《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制发《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5.备案。将核准的农业生产设施权属信息记载在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簿上。 (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3.土地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或证明; 4.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材料; 5.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资料; 6.农业生产设施平面图及现状照片; 7.农业生产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资料。 (三)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按设施类型进行登记,登记应记载以下内容: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农业生产设施地址; 3.农业生产设施类别、面积、数量、建成时间、使用年限; 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性质、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流转合同编号、流转起止日期以及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情况等; 5.农业生产设施平面图; 6.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7.有效期限; 8.变更、续期登记情况; 9.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四、管理和使用 (一)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发生变化的; 2.农业生产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3.土地经营权延期,导致农业生产设施产权证有效期延长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变更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3.已变更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出让协议或其它证明材料; 4.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及土地使用相关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变更登记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变更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属实后,向申请人换发产权登记证,并变更登记。 (二)补(换)证登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污损、损坏的,权利人应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换发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属实后进行换发,收回原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农业设施产权证遗失、毁坏,申请补发的,由发证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遗失、毁坏作废声明后予以补发。 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业设施产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并在农业设施产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三)注销登记。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应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收回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自愿放弃产权的; 2.农业生产设施产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的; 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4.《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有效期已到期的; 5.其他应办理注销登记情形。 农业设施权利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放的权属证书。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公告作废,将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四)续期登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的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 《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需要续期的,由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提前30天向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期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办理产权登记证续期手续。办理产权登记证续期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续期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3.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 4.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材料及土地使用相关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簿,是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簿为准。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簿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负责登载和保管。 (六)以虚报、伪造、出借等手段取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申请表 2.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 3.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簿 4.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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