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市级有关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宁监管支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精神,为拓展农业生产主体融资渠道,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现将《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7日 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农业产权制度改革,扩大农业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提升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24〕13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指导意见》(农计财发〔202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按照《浙江省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指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涵和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且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确权登记的农业生产设施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并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用于农业发展的贷款。 (二)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取得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主体。 二、贷款条件 (一)贷款原则。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遵循“合理支持、利率优惠、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 (二)贷款条件。用于抵押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的手续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权属清晰,未抵押给其他人,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易于流通变现; 3.符合抵押登记的,应提供在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下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2.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3.已列入征收或征用范围的; 4.未在土地流转经营权存续期间的,或土地经营权剩余年限少于贷款期限的; 5.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行业或产业、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导向及环保、用地、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要求; 2.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有明确合理的投入、产出计划,预计经营效益较好; 4.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或提供能证明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的相关材料;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用途。借款人获得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应用于借款人现代农业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新建、改建、购置、维护升级等资产投入,以及种苗、饲料、兽药、人工、土建、农资、农机农技服务等日常经营相关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额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以及未来经营收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支农路径,探索将农、林、牧、副、渔等农产品和其它农业设施设备纳入有效抵押范围。 (二)抵押率。农业生产设施产权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农业生产设施建造价格、折旧率、市场价值、产权实现难易程度和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率原则上不低于40%,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抵押率。 (三)贷款期限。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权属、使用期限,以及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剩余期限。 (四)贷款利率。贷款人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利率优惠。 四、贷款程序 (一)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贷款抵押所需资料。 2.贷前调查。贷款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借款人主体资格、投融资行为、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等开展调查核实; (2)借款人对农业生产设施的权属情况以及对抵押物的日常管理情况,抵押物管理是否安全、有效; (3)抵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借款人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4)对借款人抵押物的合法性、优先受偿权进行评估。 3.抵押物价值评估。综合考虑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的种类、变现能力、市场价格、价值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的价值,可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或经由双方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4.签订合同。借贷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贷合同,抵押合同中应明确用于抵押的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安排、抵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 5.抵押登记。借贷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成立。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合同; (2)《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 (3)其他资料。 6.核发农业生产设施抵押登记证。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给抵押权人《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资料。农业生产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应核实确定抵押物相关信息,确保抵押物产权清晰明确,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7.贷款发放和支付。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二)变更抵押登记。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续期抵押登记。贷款人延长借款人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借款人债务期限协议、原《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四)注销抵押登记。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期满或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贷款结清证明或解除抵押合同协议、灭失凭证及原《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证》,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抵押权人在办理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相关登记公示。 五、贷后管理 (一)风险管理。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将农业生产设施产权列入抵押物范围,探索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在担保业务产品中的综合运用。 (二)贷后管理。贷款人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采取有效方式定期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信用及抵押物价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贷款期间如发现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三)抵押管理。在抵押期间或借款人抵押债权未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注销、挂失、重复设置抵押等。如果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对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二次抵押。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生产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转让、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的除外。 (四)抵押物处置。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的农业生产设施归抵押权人所有,贷款人可通过贷款重组、租赁、转让和拍卖等方式处置,取得的收入优先受偿,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追偿,直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因借款人拆除农业生产设施、转让农业生产设施未进行变更登记、申报材料不实、涂改《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等原因造成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证 3.海宁市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抵押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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