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3/2025-93081 发文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5-21 14:08
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科室:办公室
所属栏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25年

附件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批准级次备注
自然资源和规划7.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 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央
8.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中央
9.土地闲置费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中央
10.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9〕45号中央
1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市区(海洲街道、硖石街道、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马桥街道):住宅50元/平方米,工业80元/平方米,除工业外非住宅100元/平方米。(二)盐官度假区、其他乡镇: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国办发〔2011〕45号、浙财综〔2012〕4号、海财综〔2012〕109号、海政办发〔2017〕159号、浙政办发〔2017〕48号、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21〕37号、海政办发〔2024〕38号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1.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2.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12.森林植被恢复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上述征收标准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上述两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森林法》、浙财综字(2001)60号、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3〕9号、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浙政发〔2019〕28号中央1.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2.对符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注: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1年7月3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pdf

3.浙政发[2008]39号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4.浙委办[2012]55号 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pdf

5.浙政办发[2014]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pdf

6.浙政办发[2000]221号  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7.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pdf

8.浙政令[2010] 284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pdf

9.浙政发[2008]3号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pdf

10.国土(籍)字(1990)93号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pdf

11.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12.海政办发〔2013〕244号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pdf

13.浙价费〔2017〕1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14.财税〔2019〕45号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15.政办发〔2024〕38号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16.浙财综〔2016〕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pdf

17.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18.森林法.pdf

19.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20.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