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关于公布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入围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工作,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8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电话:0573-87288747。
附件:2025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2日 附件 2025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5〕9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5〕2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海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 第三条 市经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围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实施、竣工投产,按季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补助情况,每季度末通过“浙江制造项目投资在线”平台报送投资进度、资金拨付等情况。对清单内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分类分层做好处置。 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或投资额减少超过20%、或实施周期延期6个月以上等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调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结合清单内项目完成情况,出具调整意见,视情增补项目,并相应调整项目补助资金。调整意见同步报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审查。 2.项目出现终止实施、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要求(申报时门槛要求)、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国家或省级工信专项资金重复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等问题,该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已预拨资金按程序收回,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收回补助资金,视情增补新项目,并相应调整项目补助资金。 3.项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终止实施申请出具相应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4.根据省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结合清单内项目完成情况,当清单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少于2个,确需调整项目清单的,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建议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
第三章 资金使用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实施项目的设备购置安装、购置自制设备的材料及零部件、软件及系统购置调试、设计检测评价、第三方改造的工程服务费等支出。 第六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清单,按照项目核定设备投资额等因素,结合当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数额,分配项目资金。 项目分配资金=专项资金总额×(项目核定设备投资额/区域核定设备投资总额) 若项目未完成省下达核定设备投资额,则实际补助资金=项目分配资金×(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项目核定设备投资额)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当年度省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项目。计划名单内项目完成省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时,不再增补新项目,资金分配后有剩余资金的,平均分配给超额完成核定设备投资额的项目。计划名单内项目无法完成省下达核定设备投资额影响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时,视情调整项目,新增项目的核定设备投资额按调出项目的核定设备投资额计算,新增项目超过2个(含)时,平均分配核定设备投资额。 第七条 资金拨付方式。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预拨资金和核拨资金二次下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开工实施后(开工标准为:已开工并纳入统计或由企业提供备案设备发票和支付凭证),可预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60%;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的项目,可预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80%(设备定购完成后,由企业提供申请,同时根据统计报表投资进度情况进行拨付)。项目完成验收后,核拨剩余资金。 第八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复核、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或调整)方案,经市经信局党组讨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拨付(或调整)文件,共同完成资金拨付(或收回)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考核 第九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复核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验收要求 1.项目竣工要求 ①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②项目按照报省备案的内容计划实施,达成实施目标; ③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含税)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80%,且不低于申报门槛要求。 2.验收申请材料 ①项目验收申请表; ②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价报告; ③项目达到申报材料明确的绩效目标证明材料; ④财政预拨资金使用情况; ⑤专项信用报告; ⑥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程序 1.验收内容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遴选并委托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验收以下内容: ①是否完成报省备案的主要建设内容; ②是否达到报省备案的实施目标(建设目标)、投资目标和绩效目标。 2.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结合审计报告和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两种。 ①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实施目标。 ②验收不通过。对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的或项目未实施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已补助的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后续绩效监督,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实地核查,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信类专项资金,报送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完整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评审、审计认定过程中,评审专家、审计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取消其3年参加省工信类专项资金评审、审计工作的资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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