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现制定《海宁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 海宁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海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海政办发〔2020〕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二)市财政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以及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根据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 (三)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奖补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二、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方向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 (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具体范围见附件1)。为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各镇(街道)可适当安排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项目管护。 (三)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承担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镇街道(村)开展相关项目建设。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承担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镇街道(村)开展相关项目建设。 (四)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应符合相关重点任务和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具体支持的内容,经评估备案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个别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擅自调整或者涉及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调整比例较高的,取消该镇街道(村)两年内相关试点申报资格。 (五)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 (一)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竞争性和定额分配两种方式。 (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一般采用竞争性分配。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镇(街道)初审、市级审定”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由镇(街道)于每年规定的时间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实施项目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年中根据资金情况可增补项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计划,预算安排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农村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各镇(街道)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需求、镇级财政配套、信息监管系统应用、上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等因素分配市以上财政奖励资金,及时将下一年度奖补资金计划告知给各镇(街道)。镇(街道)财政应及时将上级财政提前预告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四)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采用定额测算分配。对于承担试点任务的镇(街道)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实行定额补助。 (五)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出采用定额测算分配。对列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的镇(街道)实行定额补助。 四、预算公开、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按规定公开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财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并认真指导督促镇(街道)和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村级组织应当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并接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二)奖补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三)奖补资金原则上通过乡镇财政渠道下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作用。在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性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要充分发挥镇(街道)的参与积极性,依靠镇(街道)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镇(街道)应根据上级要求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和项目纳入“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管理。 (四)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为鼓励农村综合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市财政采取预拨资金和完工验收后结算的拨款办法。项目开工后,资金拨付由镇(街道)财政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和项目开工证明,市财政先按50%以内预拨奖补资金,预留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结算。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信息化管理。各镇(街道)财政要按照上级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七)落实管护制度。镇(街道)财政应督促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八)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审计,并牵头有关部门对项目完工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将审核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 (九)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农村综合改革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十)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村级公益设施效益,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在三个月内未开工的,将取消奖补资金;对已开工建设但未在计划内按时完工的,按未完工程进度扣减省、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未完工程进度由镇(街道)确认后上报市财政局。上述情况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实施或完工的,应由该项目所属村将情况说明上报镇(街道),经镇(街道)审核后并签署意见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一)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镇(街道)应当按要求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照上级要求,将绩效自评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 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十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镇(街道)财政要加大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镇(街道)财政、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 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海宁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财政〔2020〕2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下拨的资金,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范围 2.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具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