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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6-23 10:4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字号:[ ]


名 称: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情况:

贾周逸、许琴妹、庄春梅代表:

你们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育儿支持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研究并商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女职工缴费基数是一个范围,最低值比自谋职业的要低,最高基数24900多元,高于自谋职业缴费基数。生育津贴计发的标准是按整个单位的所有人的平均缴费基数计发,不是按照个人缴存基数计算。2023年12月《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条款修正为: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包括延长产假的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近年来家庭育儿模式主要由托育服务、育儿嫂、长辈带娃这三种形式,家庭可根据自身需要选取,政府致力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增加服务供给,为家庭育儿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二、关于保障女职工权益

(一)在减少就业企业歧视方面。市人力社保局将性别平等纳入劳动监察执法重点,通过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肃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海宁户籍三孩家庭实施就业援助,登记失业育龄妇女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最长享受3年政策支持;同时,构建“海宁零工”线上线下联动体系,提供12项服务功能,助力产育妇女灵活增收。

(二)在生育生育津贴发放方面。目前我市发放标准为,在职职工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新成立单位按当年标准),以每月30天折算日计发标准,按实际享受的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天数计发。由于缺乏上级政策支持及资金筹措渠道,暂无法实现企业生育津贴补差,但我市自2022年起实施产假社保补贴政策,2024年为329家企业、444名女职工发放补贴157万元。此外,家政企业吸纳婴幼儿护理、产妇服务等劳动者可享单位缴纳“三险”50%补贴。

(三)在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方面。市妇联围绕《妇女

权益保障法》开展“全民普法、菜单学法、花式送法”等行动,依托共享法庭解析案例,借助电台、基层活动扩大法律宣传覆盖面,推广“线上维权小程序+线下法律援助站”双渠道服务,拓展妇女维权途径。市卫生健康局通过婴幼儿照护服务阵地及网络宣传平台,大力传播家庭共育养育理念,倡导正确的婚姻观、生育观。下一步,将优化宣传方式,继续深化部门联动机制,创新运用短视频等新媒体形式打造沉浸式普法体验,同时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服务网络,推动性别平等理念深入人心。

(四)在生育休假制度方面。2021年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假期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此外,《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哺乳期女职工每日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孩增加1小时)。市人力社保局将生育假期制度执行纳入劳动监察执法重点。下一步,对于用人单位落实情况,将加强监督,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三、关于加强育儿服务体系

在托育服务资源供给方面,我市根据《海宁市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0)》,按照人口分布、服务需求精准布局,1-5月份市区、西片新增备案公办幼儿园托育部6家。各镇街道根据实际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场地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如西山社区托育、马桥丰优托育等均采用公建民营形式提供优质、普惠托育服务。在托育行业从业人员方面,严格执行托育行业师资准入标准,建立市、镇两级监管机制,将人员配备做为托育机构备案必备条件并纳入日常监管。市人力社保局整合3所职业学校、12家成人文化学校及14家民办机构资源,加大育婴师、保育员培训力度,完善“培训—考证—就业”全链条服务。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加从业人员培训力度,2025年已开展托育从业人员培训3期,参训225人次。在老人育儿培训方面,“向日葵小屋”中的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培训等,均可为祖辈抚养人提供育儿培训,增加老年人育儿知识;老年大学目前暂未开设相关育儿培训课程,下一步,将结合需求与老年大学共同探索育儿培训课程设置可行性。

最后,感谢你们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关心,希望能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8日

(联系人:王京,联系电话:87288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