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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6-23 11: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字号:[ ]


名 称: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3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情况:

苏海刚代表:

你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研究并商市财政、医保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梳理了现行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并就你建议的可行性与市财政局和市医保局会商讨论。综合部门会商意见,认为你提出的建议目前难以实施。

(一)现行计生家庭奖扶政策。目前,海宁市执行《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精神,即自2012年1月1日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2024年全市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有39348人,发放奖励扶助金3802.84万元。2025年全市享受奖励扶助对象有42300人,拟发放资金约4085.16万元。从两个年度数据分析,奖扶资金呈逐年增长趋势。

(二)建议实施的难点分析。一是因民生支出具有普惠性和刚性,由上级统一制定标准,避免地区间政策不平衡。且如海宁对计划生育家庭增补100元/人/月,财政将新增支出5000多万,当前海宁财力情况难以支持。二是从2020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嘉兴市级统筹,嘉兴全市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享受统一的待遇保障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3号)的要求,各地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范围的制度政策。清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为:特困人员和除特困人员的其他救助对象。目前,就医保条线省定政策,独生子女父母不在城乡居民医保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政府财力可能,探索适时提高独

生子女父母相关待遇的可行性。

(二)探索为海宁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制定住院陪护保险项目,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为打造老年友好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8日

(联系人:钟国华,联系电话:8701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