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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5-94007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6-20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5〕11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5–0002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5-06-2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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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制造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海宁市支持制造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一、支持有效投入

  (一)对企业实施或经属地政府牵头实施的制造业(含数字化改造)项目,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分三档对生产性设备给予5%、7%、9%以内奖励,软件给予13%、15%、17%以内奖励,认定为数字化改造样本项目软件部分在原基础上加奖10%。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

  (二)对符合要求的服务业实体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给予3%以内奖励。

  符合要求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更新设备给予10%以内奖励。

  二、支持创新赋能

  (三)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上级经费给予配套支持;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评定结果按研发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四)鼓励协同创新、发明创新。给予我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元支持,按验收情况竞争性分配。

  给予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科技研发投入。对研发费及占比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研发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六)支持研究中心建设。对全国、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和概念验证中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中心、研究院)最高奖100万元。

  (七)支持开展技术交易。对签订技术开发、转让项目的企业按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促成企业与高校院所等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转让等协议的技术经纪人给予奖励。

  (八)支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支持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就技术项目、技术难题向外部购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等服务。

  (九)支持未来工厂、智能工厂建设。新获评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和国家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最高奖200万元。数字化改造保险保费最高补2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公共服务。

  (十)支持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建设。对经立项建设的产业大脑最高奖500万元。对获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最高奖100万元。新认定为DCMM贯标试点、CDO试点、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5G工厂、浙江数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最高奖100万元。

  (十一)加强行业标杆培育。新认定国家单冠、小巨人、省隐形冠军最高奖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最高奖100万元。新认定嘉兴级首台(套)产品最高奖5万元。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最高奖10万元。

  (十二)首轮流片给予流片费用30%奖励,单款产品最高6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200万元。

  (十三)支持技能赋能。对新评定的各级技能赋能企业给予5至1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或上一年度新获评的时尚设计大奖获得者最高奖20万元。工艺美术产业按现有方案给予支持。

  三、支持绿色发展

  (十四)对年节能量100吨标煤及以上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给予7%以内奖励。

  (十五)推动污染物协议减排,企业主动执行严于标准或削减排放给予7%以内奖励。

  (十六)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绿色工厂和园区,最高奖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零低碳工厂最高奖50万元。新认定绿色供应链管理、设计示范、能效“领跑者”企业最高奖150万元;新认定省节水型企业、自愿清洁生产通过验收最高奖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品牌与专利

  (十七)鼓励标准创新。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给予60(20)万元、20(5)万元、10(3)万元、20万元以内奖励。首次通过品字标、绿色产品、CNAS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以内奖励。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通过验收的,最高奖150万元。

  (十八)支持质量提升。首获市长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最高奖20万元。

  新获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含产品)、集体商标、境外商标的分别奖励3至90万元。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引领和保护。开展质押融资给予最高4至8万元贴息补助;购买专利保险、开展专利维权给予最高3万元、20万元补助;以转让或独占许可方式取得专利(不含外观)且备案的最高补助25万元。

  承担省、嘉兴专利培育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

  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按评级给予2至20万元补助;获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业化案例的给予每件(项)2万元、3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著作权登记。参照浙江省收费标准全额补助。

  五、支持开拓市场

  (二十一)支持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对参加出口信保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开展政府统保;对参加反倾销应诉及行业无损抗辩的企业和协会给予一定补助。

  在国内知名商业街区和重点商业城市新开设线下直营店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十二)鼓励企业参展、办展。对参加国内外展会的企业、组团参展的协会和举办会展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参加宣传部门展会,分省内、外给予最高1万元、2万元补助。组织本地企业5家、10家以上参展,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三)支持企业进行时尚发布。在国内(国际)时装周举办时尚活动,给予每场最高20(50)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50(120)万元。

  (二十四)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对当年离岸业务给予奖励。

  (二十五)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获评“浙江出口名牌”、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企业以及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的跨境电商园区,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提供仓储租赁服务的海外仓项目,开展直播、平台营销推广及建设海外独立站的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全球开店服务中心、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二十六)支持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对开展新零售业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招引落地

  (二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当年实到外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以利润再投资且当年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八)鼓励本土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以商引商。对海宁企业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内资项目,符合产业导向且成效明显的给予引荐企业一定奖励。

  七、支持服务业做强

  (二十九)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首次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规模和增速达到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增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奖励提高20%。

  文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收入较上年增长,按20%、30%、50%、100%增幅,最高奖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三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出规模和增速达到要求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一)支持数字内容生产。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新上线原创作品,按热播度、美誉度和触达率等指标综评最高奖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八、支持平台建设

  (三十二)支持文化产业平台提升。国家、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入驻经认定园区且租期三年及以上的补100元/平米,最高5万元。

  (三十三)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新认定的嘉兴星级楼宇、原星级楼宇升星,分别给予奖励。

  (三十四)强化协会组织作用。协会承办课题调研、运行监测、产业链对接、培训、指数发布等,年补助不超20万元。

  (三十五)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联盟考核合格补助8万元。服务机构促成专利转让许可,备案200件(次)以上补助3至10万元。

  九、附则

  (一)对全市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新质生产力培育、对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支持。鼓励属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符合本区域特色的产业政策。

  (二)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资金总额控制,主要依据竞争性遴选结果给予分档支持,具体评审标准和程序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三)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四)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或本政策多项规定的就高执行;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五)本政策除第3条外,获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该项目争取到的上级资金按5%叠加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此外原则上不再享受本级财政奖励,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

  (六)除第1条、第2条第1款、第3、4、5、6、7、8、12条、第13条第2款、第16、23、27、28条、第29条第1款,及奖励对象为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其他条款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让利型产业基金与有效投资、技改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七)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八)本政策自2025年8月1日施行,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限根据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此前本市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海宁市支持制造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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