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海宁市根据中央、省关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的精神和省、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的相关要求,结合向各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商、实地走访等情况,对海宁市12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 三、主要内容 1.将原赋权许村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0个方面122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8个方面75项; 将原赋权长安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4个方面183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10个方面113项; 将原赋权周王庙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1个方面122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7个方面72项; 将原赋权盐官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2个方面112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8个方面60项; 将原赋权丁桥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1个方面113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8个方面68项; 将原赋权斜桥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2个方面116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9个方面71项; 将原赋权袁花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0个方面113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7个方面67项; 将原赋权黄湾镇人民政府行使的15个方面165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11个方面102项; 将原赋权硖石街道办事处行使的9个方面114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7个方面70项; 将原赋权海洲街道办事处行使的11个方面115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8个方面76项; 将原赋权海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10个方面117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8个方面68项; 将原赋权马桥街道办事处行使的11个方面110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为9个方面65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调整后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2.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海宁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祝毕佳 联系方式:0573-89262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