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新(户)因保管不善,将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25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郑国新 2025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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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新(户)因保管不善,将浙(2023)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0525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郑国新 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