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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5-94197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7-02 16:29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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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海政复〔2024〕109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政复〔2024109

 

申请人:赵某刚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其申请材料存在材料不齐及表述不清等问题,本机关于同年5月9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5月16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申请人明确其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投诉举报重新受理、办结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同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7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使用的手机号1573363****于2024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了食品安全问题,于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app 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于2024年4月8日通过app 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经核查,该陈醋调味包为液态调味料,未发现其涉嫌你所指称的违法行为。如你对上述产品有疑义,可咨询至生产商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投诉,商家拒绝调解。”该店家售卖的产品“陈醋调味包”是液体调味料执行标准是Q/WQGM0001S。 申请人投诉的是该店家售卖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醋的执行标准是GB18187, 《食品安全法》规定,醋和酱油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类别。售卖违规产品同样违法, 而被申请人给予的回复和申请人的投诉并无直接关联,回复的驴唇不对马嘴,避重就轻。有明显包庇行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和投诉内容将以图片证据的方式直接展示。综上所述该局有明显的包庇行为。望政府严查!要求1.重新处理本人案件,对申请人诉求给予调节2,要求执法人员对申请人道歉。认真学习法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纠正其错误行政行为,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此次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将投诉举报重新受理、办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关于申请人认为“该商家售卖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醋的执行标准是GB18187,食品安全法规定,醋和酱油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类别,售卖违规产品同样违法,被申请人的回复和其投诉无直接关联”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对举报和投诉分别予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于2024年3月26日受理其投诉,并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商家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分别就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置,并在法定期限内分别答复申请人处置结果,已履行了法定职贵,处置过程符合法定程序。2、食品安全法对食醋和酱油没有特别规定,涉案商品的标签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人认为“食品安法规定,醋和酱油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不符会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类别”,查看《食品安全法》全文,并无关于酱油和食醋的特别规定,对于标签标识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内容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案商品杉兄弟陈醋调味包的标签内容包括:品名、净含量、配料,致敏原,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产地、生产商、地址、联系方式,营养成分表,该标签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执行标准问题,《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的规定内容为:“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过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未对酱油和食醋有特别规定。3、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中,涉案商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标签标识的规定。涉案商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Q/W0GM0001S,该标准为生产厂家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中对酿造食醋及标志进行了规定。3.1.2酿造食醋:“应符合GB/T18187的规定”;8.1标志:“产品标鉴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被投诉举报商家提供了《检测报告》(编号:JX-HA-8024-002),检测结论为:经检测,受检测样品所检测项目符合上运检测依据中相关标准的要求。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三、申请人非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列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综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正确,程序合法,有法可依,已依法履职尽责。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3048100202403191921****)。申请人投诉信息显示,被投诉企业名称:海宁市某食品营业部;投诉内容:2024年3月4日在拼多多“某某调味品经营部”购买的食醋,经顾客反应,该醋的执行标准是Q/WQGM0001S是液态调味料,醋的执行标准是GB18187,由此可见该店家售卖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酱油和食醋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类别。要求1,依法查处整改2.依法赔偿损失3.望贵局给予调解并回复。本人有开箱视频,如有需要可联系本人。诉求内容: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同时,申请人提供了商品快照截图及2张涉案商品的实物照片。同年3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同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海宁市长安镇,某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展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载明,1.现场该店有杉兄弟陈醋调味包库存若干,标签显示,品名:陈醋调味包(液态调味料);产地:山东省德州市;生产商: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该店经营者出示了该陈醋调味包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一份。被申请人同时调取了前述材料。其中,由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X-HA-8024****)显示,样品名称:陈醋(液态调味料);商标(杉兄弟);规格10g;生产日期:2024-01-22;生产商: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测依据Q/WQGM0001S-2022《液态调味料》;检测结论:经检测,受检测样品所检测项目符合上述检测依据中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生产商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企业标准(液态调味料)中对于酿造食醋及标志进行了规定。即3.1.2酿造食醋中规定“应符合GB/T18187的规定”;8.1标志中规定“产品标鉴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拒绝调解。4月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内容如下:“关于举报,经核查,该陈醋调味包为液态调味料,未发现其涉嫌你所指称的违法行为。如你对上述产品有疑义,可咨询至生产商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投诉,商家拒绝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职责,向本机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重新受理,办结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商品快照截图、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件办理时间轴截图、《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生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编号:JX-HA-8024****)、《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液态调味料》《情况说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即“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3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开展调查核实,同年3月26日受理投诉,48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和投诉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即“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及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即“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0 产品标准代号中“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即“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被举报对象予以立案的前提是有认定违法事实的初步证据,且存在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未对酱油和食醋作出特别规定,且允许企业适用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涉案商品标签内容包括:品名、净含量、配料、致敏原、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产地、生产商、地址、联系方式、营养成分表,该标签内容符合上述规定。涉案商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Q/WQGM 0001S,该标准为生产厂家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中对酿造食醋及标志进行了规定,且其生产的案涉商品符合Q/WQGM 0001S-2022《液体调味料》的标准要求。针对投诉,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针对举报,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应当立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履行法定职责。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某刚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