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宁零度艺术有限公司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海宁零度艺术有限公司 :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海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30号),要求你(单位)于 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零贰元捌角(¥ 33202.8元),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零贰元捌角和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零贰元捌角,合计人民币陆万陆仟肆佰零伍元陆角(¥66405.6元),缴纳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海宁市人民路181号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4.联系人: 钱云甫、于阳 联系电话: 0573-89262136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