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6万套沙发及其配件建设项目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镇中路10号 | 海宁环友家居有限公司 | 拟租用海宁玖洲家具有限公司转租的海宁新兴业纺织有限公司空置厂房约19283.5平方米,采用木板、木头、木条、水性底漆、水性面漆等原辅材料,经木加工、喷漆等技术或工艺,购置CNC数控机、钻床、喷漆房等设备,年产6万套沙发及其配件的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可实现产值10800万元。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锯料、木加工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再经20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打磨粉尘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再经20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喷漆房2内的喷漆废气经水旋柜+干式过滤除漆雾后与调漆废气、晾干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再经20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喷漆房1内的喷漆废气经水旋柜+干式过滤除漆雾后与调漆废气、晾干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再经20m高排气筒(DA004-DA005)高空排放(喷漆房1内设有2台水旋柜,每个水旋柜设1台风机对应一个排气筒);胶合废气和喷胶废气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要求企业加强车间通风。锯料、木加工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漆、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厂区内VOCs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 2、废水: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管,最终经海宁市丁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入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 3、噪声:通过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生产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加强减振降噪措施等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木料边角料、布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布袋、集尘灰等收集后给物资公司;废滤芯、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液压油、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混凝浮渣、水旋柜废液和废胶渣等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5年7月4日 联系电话:0573-87289167; 通讯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22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07室 邮编:314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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