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19号
申请人:谢某旺 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海市监(袁)举不〔2024〕第***号《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同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6月25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请人处举报浙江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酒鬼花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4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两颗完整“辣椒”图案介绍食品,但案涉产品实际并未添加有图案上完整两颗“辣椒”的成分只添加了一个辣椒段,其并未使用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如:图案仅供参考),不符合《GB7718》问答(修订版)“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解释为: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以及《GB7718》3.4的规定。被申请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其次,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文阐明理由,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同时,作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款的指向是不存争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系对申请人的举报查处申请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援引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答复无法律依据。申请人难以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故依法应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书南府复议{2021}X号》也认定不予立案未告知理由应于撤销。且,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的事项作出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最后,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二十五条、二十六规定,被申请人《海市监(长)举不{2024}第***号》的文件上使用的复印公章有没有经部门领导严格批准和批准复印?有的话请被申请人出具批准使用的文件,没有的话应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做出举报处理并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出具书面海宁市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受理决定书(海市监(袁)投受〔2024〕第***号),并于3月27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附邮件交寄单123826534XXX)。经查询,3月29日已签收。答复人于4月7日,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4月8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付邮件交寄单123826548****)。经查询,4月9日已签收。举报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一)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经调查,当事人被举报产品包装袋上印制了两颗完整“辣椒”图案只是为了表示本产品里是放了辣椒的,同时包装看起来美观,不是说放了两颗完整“辣椒”的意思,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执法人员提取了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老酒花生(油炸花生仁)”的检测报告(SS240109****),根据检测结论,所检项目符合C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二)申请人提出不予立案答复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已向申请人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有你反映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已向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以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未要求告知内容必须援引法律法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一封《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包括案涉产品购物小票、产品照片),反映其于2024年3月3日在超市购得被举报人生产的“老酒花生”1袋,案涉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两颗完整“辣椒”图案介绍食品,但该产品实际上并未添加有图案上完整两颗“辣椒”的成分只添加了一个辣椒段,其并未使用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如图案仅供参考)《GB7718》的规定,要求退款、赔偿、调节、处罚告知并给予奖励。同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市监(袁)投受〔2024〕第***号《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4月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载明,当事人确认生产过被举报产品“老酒花生(油炸花生仁)”(净含量:110克)。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老酒花生(油炸花生仁)”(净含量:110克)的检测报告(SS240109****)打印件,现场未发现上述举报产品的库存。被申请人提取了上述检测报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其中,由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S240109****)检测结论显示,所检项目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同日,被举报人的生产负责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被申请人对询问内容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显示,被举报人确认案涉“老酒花生”是其生产的,“老酒花生(油炸花生仁)”包装袋上印制了两颗完整“辣椒”图案只是为了表示本产品里是放了辣椒的,同时包装看起来美观,不是说放了两颗完整“辣椒”的意思,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我公司做过上述“老酒花生(油炸花生仁)”的检测报告(SS240109****)已提供给执法人员了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该“老酒花生(油炸花生仁)”不存在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拒绝退款和赔偿。4月3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海市监(袁)终调〔2024〕第***号《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书。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及附件材料(包括案涉产品购物小票、产品照片)《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检测报告(SS240109001R)、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受理决定书》《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交寄单(收据)、签收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即“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开展调查核实,于2024年4月3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于4月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即“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及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即“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被举报对象予以立案的前提是有认定违法事实的初步证据,且存在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生产的“老酒花生(油炸花生仁)”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故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应当立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被申请人已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理由,并无不当。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海市监(袁)举不〔2024〕第***号《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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