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79号 申请人:陈某连。 被申请人:海宁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户于2024年6月4日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同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于7月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8月8日,本机关当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陈某连户在某镇某村某处有住宅一处,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要求利用原房占基撤除旧房建设新房。申请提交后,被申请人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组织村民讨论、公示,而是直接以申请人拟建房位置属村庄的撤并点为由答复“暂时还不能审批建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授权处理村民宅基地申请的组织,依法属于行政主体。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申请属于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许可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上述答复不符合法定程序也无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故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系履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村级审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经发〔2019〕6号)第二、(一)条规定,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2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82号)第五.(一).2条,以及《某镇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1修订)》第四.(一).2条等规定:村级审查。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讨论确定,并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家庭人员明细、建房用地面积、层次、坐落四至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同意书面意见,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相关材料,报所在镇(街道)村民建房专班审核。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属被申请人履行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村级审查职责。二、因申请人陈某连户申请拟使用的海宁市某地宅基地区块,属某村村庄规划撤并点且不得新建、改建、原地拆翻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且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陈某连户于2024年6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人陈某连户以改善住宅条件为由,申请在海宁市某地原址,以翻建、改扩建等类型建房。经被申请人核查《海宁市某镇某村村庄规(2021-2023)》,申请人陈某连户申请拟使用的海宁市某地宅基地区块,属某村村庄规划撤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经发〔2019〕6号)第二、(一)条规定,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82号)第一.(一)条,及《某镇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1修订)》(袁政[2021]18号)第一.(一)2条等规定,符合规划原则,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外一律不准新建住房。根据《某镇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1修订)》(袁政[2021]18号)第三.(三).3条等规定,近期撤并点:一律不得新建或改建,禁止以危房维修的名义进行原地拆翻建。新建改建必须进入“两新”优化点或保留提升点,村、镇两级耀确保宅基地及时落实、及时审批和及时放样。据此,因申请人陈某连户申请拟使用的海宁市某地宅基地区块,属某村村庄规划撤并点且不得新建、改建、原地拆翻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被申请人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组织村民讨论、公示,而是直接以申请人拟建房位置属村庄的撤并点为由答复‘暂时还不能审批建房’”之申请人复议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系申请人未系统、全面理解“农村村民建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事项所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而导致的偏颇,并释法说理如下:首先,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但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事项,既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也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经发〔2019〕6号)相关规定。其次,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2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故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事项,被申请人应当适用《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82号)及《某镇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1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确保村级审查依法依规。最后,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及《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82号)《某镇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1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第一条,均明确规定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而且,《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经发〔2019〕6号)第二、(一)条亦规定,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故被申请人在履行村级审查职责时,先审查“申请人陈某连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某村村庄规划之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宗旨。显然,被申请人在能够审查涉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不符合村庄规划之情形下,如先履行“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符合取得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户’认定条件”“是否符合建房用地标准及建设标准”“是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等村级审查职责,将严重损害村级组织公信力,且将遭受人民群众的诟病。故请求维持案涉《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海宁市某镇某村村民,户籍地址为海宁市某镇某村某地,户内成员有谈某芬、陈A、刘某梅、陈某菲、陈B。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载明以下内容:“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陈某连 身份证号:33041919**********……户口所在地:海宁市某镇某村某第 家庭成员信息:谈某芬……陈A……刘某梅……陈某菲……陈B……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154.99㎡ 建筑面积:275.26㎡ 权属证书号:004****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1.√保留(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证情况 宅基地面积:154.99㎡ 房基占地面积:110㎡……四至:东至凌某平宅 南至陈某荣宅 西至陈某茂宅 北至旱地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建房建筑面积:355㎡ 建筑层数:3层 建筑高度:10.2米……申请理由:改善住宅条件 申请人:陈A 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后作出《答复》,即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一栏中填入以下内容并加盖海宁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章:“陈A:你好!你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我单位已经收到。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据了解你家所处的是某镇某村某地,根据现行村庄布点规划,你家所处为村庄的撤并点,按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发(2020)82号文件精神,撤并点村落暂时还不能审批建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于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户口簿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即“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之规定可知,对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的法定职权主体是乡(镇 )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审批程序中,系法律法规授权接收村民宅基地申请的主体,不具备直接审查并作出相关宅基地建房申请最终审核答复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之后,未依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而直接作出宅基地建房申请的答复,答复主体不适格,应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海宁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户于2024年6月4日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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