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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5/2025-94398 发文机关: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7-07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建房〔2025〕43号
统一编号: FHND16-2025-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5-07-0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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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和退换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海政办发〔2022〕22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换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位于海宁市区四个街道,且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选房、退换房。

二、工作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邀请、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应当给予优先保障。

(三)以线下现场选房为主要形式,可根据实际进行线上选房。

三、房源推出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推出,应根据每批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户数确定,每批次推出房源不少于30套。当房源充足时,每批次推出房源数量宜为配租家庭户数的100%-120%。并根据配租家庭家庭成员情况推出多种户型。公开选(换)房前,应将推出房源的面积、户型、总平面图进行公示。

四、选房规定

(一)经公示无异议进入选房程序的家庭,由主申请人或配偶参加选房。因特殊原因,主申请人或配偶不能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选。《委托书》本人签字后,须经委托人户籍所在社区确认。

(二)抽签、选房时间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情况,分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家庭选房,应优先独立进行,确保特殊群体家庭优先得到保障。

(三)以拟配租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先后顺序作为抽签次序号,按抽签次序号抽取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或不抽取选房顺序号的家庭,自动延至同一场次具有选房顺序号的家庭选房后按抽签次序号选房。

(四)已抽取选房顺序号的拟配租家庭按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每户选房时间控制在3分钟内。选房超时和3次叫号未参加选房的,自动延至具有选房顺序号家庭选房结束后。每批次选房逾期未选房的家庭视为放弃,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五)房源选定后,选房户签订《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选定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视为放弃,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五、换房规定

(一)承租家庭未经批准不可随意调换公共租赁住房。在合同有效租赁期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入住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换房申请:

1.保障家庭成员增加,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具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或家庭成员有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承租家庭;

3.因精神疾病导致邻里矛盾突出影响居住,经社区等调解未化解的;

4.其他规定情形。‌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欠缴租金、转租转借、违法违规装修等情形的,须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换房。因保障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和其他资产等发生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不得进行换房,应退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和调换条件的,承租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开选房程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同一原因申请换房仅限1次,累计申请换房不得超过2次。

(四)申请换房保障家庭的退换房流程,按如下流程进行:

1.承租家庭向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换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签订退房承诺。

2.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承租家庭情况、租金缴纳和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出具初审意见。

3.市房管中心对承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复核。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准予换房,列入下一批次公开选房名单。

4.承租家庭参加公开选房。

5.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6.承租家庭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后15天过渡期内完成原承租房屋的腾空。符合换房条件的第一类持证家庭、残疾二级及以上家庭、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家庭、三孩家庭在办理入住手续后一个月内退出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双方约定时间共同现场验房,填写《退房交验单》。承租人持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收据、《退房交验单》,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管理费结清或销户清单至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退房手续。

(五)租金按照新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自合同签订次月起计算缴纳。

六、其他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规定腾空退回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腾空退回的,取消其新选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资格,限期收回,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七、本通知自2025年8月7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规则》(海建房[2019]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申请表.pdf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