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司法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6-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嘉兴市政府、海宁市政府关于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海宁市司法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等情况予以公布,并通过海宁司法行政网公布本报告。本报告的统计数据时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一、基本情况

2015年,海宁市司法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嘉兴市政府、海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继续执行《条例》和《暂行办法》,坚持依法行政,深化信息公开,不断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公开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局实际,按照《海宁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宁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明确专职人员进行信息公开报送,并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持续良好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完善保密审查等程序,完善配套制度,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使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推进公开工作初见成效。我局通过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专栏、海宁司法行政网站公开、政务微博微信公开发布信息等方式公开2015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海宁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海宁市司法局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思路等情况,以多种形式确保人民群众权益不受损害。我局不断创新公开载体,积极利用新媒体等渠道将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群众延伸,为公众就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要求的,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都实行公开。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入手,不断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特点,对涉及包括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公证管理工作、法治宣传等在内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公开。2015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51条,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文件、行政审批、工作信息、人事信息等方面(详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一)主动公开范围: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司法行政要闻、信息公开、工作动态、效能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机构职责公开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机构设置;政策法规公开情况: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标准及其政策解读;司法行政监察公开情况:行政处罚公告、司法行政审批及公示;办事规程:部门主要办事规程;投诉举报:部门投诉举报地址、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人员任免:领导成员职务任免及公务员招考情况。

(二)主动公开途径。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了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积极利用现有的网站资源、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项目。针对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中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政策问题编写政策解读,海宁司法政务微博集团军积极应对网络舆情,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在规范工作方面,把各项办事制度、主要工作流程、审批申请材料、行政决定许可等情况在网上公开,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各项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

(一)收到申请情况:2015年,我局全年未收到涉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申请。

(二)申请处理情况:2015年,我局全年未涉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申请处理。

(三)投诉、咨询处理情况:2015年,我局全年未收到政府信息网上咨询以及投诉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情况

(一)收费情况:按照国务院价格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递送等成本费用。我局2015年产生该项费用0元。

(二)减免情况: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我局2015年产生该项费用0元。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主动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因此全年没有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及时;二是网上办事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网上互动频率需进一步提高。2016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尤其是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继续深化信息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拓展公开渠道。进一步完善网上咨询、政务微博微信等互动栏目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落到实处,以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继续加强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学习,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海宁市司法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