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政府编制了《海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列9条:
分类 | 内容描述 | |
一级 | 二级 | |
机构概况 | 机构职能 | 介绍机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公开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内容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 |
内设科室 | 内设科室工作职责、科室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等信息 | |
下属单位 | 下属单位工作职责、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等信息 | |
工作规则 | 介绍机构工作规则 | |
政策文件 | 本机关制发的文件 | |
规划计划 | 计划总结 | 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要点、总结 |
行政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 |
非行政许可 | 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非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 | |
行政执法 | 行政监管 | 行政监管的名称、依据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的名称、依据 | |
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的名称、依据、对象、标准 | |
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的名称、依据 | |
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的名称、依据、对象、标准 |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的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全部资料 |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 |
公共服务 | 其他服务 | 其他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 |
工作信息 | 重要报告 | 年度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
政务活动 | 上级部门(领导)的指导调研;部门领导的重要活动和讲话;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 |
重大事项 | 1、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 2、有关补偿、补助标准及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3、财政地税有关政策调整事项等 | |
统计数据 | 年度一般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 |
农村工作 |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情况 | |
其他信息 | 不属于上述类目的工作信息 |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任前公示、任免公告等人事情况 |
财政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1、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文件名、公开类别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2、使用方法: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导航类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类目对应的目录列表,点击条目名称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关键字查询:输入关键字,与关键字匹配的目标项会被列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三、获取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海宁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
指定地点为: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336号 )
公开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为: 0573-87222259 。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1.公开范围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政府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政府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7222259 ,传真号码: 0573-87292251
通信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336号
邮政编码:314400
3.提出申请
填写《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也可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通过“在线申请”功能(http://www.haining.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51)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或者到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政府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本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336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87222259
传真号码:0573-87292251
邮政编码:314400
六、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