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和公开方式详见下表。
分类 | 内容描述 | 公开方式 | 公开地点 | |
一级 | 二级 | |||
机构 概况 | 机构职能 | 介绍机构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公开电话、电子邮件等内容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内设科室 | 内设科室的工作职责、科室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下属单位 | 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工作规则 | 介绍机构的工作规则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政策 文件 | 本机关制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文件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规划 计划 | 发展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主动公开 |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 主动公开 | |||
其他专项规划 | 主动公开 | |||
计划总结 | 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 主动公开 |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 | 主动公开 | |||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 主动公开 | |||
其他事项 | 政务活动 | 领导重要活动和讲话,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政务活动情况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重大事项 |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农用地转用批准情况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情况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统计数据 | 自然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 | |
其他信息 | 其他信息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人事 信息 | 人事任免 | 任前公示、任免公告等人事情况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财政 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土地规费征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出让所得、采矿权登记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矿产资源规费征收,及其依据、标准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决算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 | 民政 | 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城乡建设 | 城乡规划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国土空间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信息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房地产市场 | 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协议出让公示;划拨供地公示;国有土地出让结果公示;国有划拨、集体使用供地结果公示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征地与征收 | 征地与征收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土地市场 | 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协议出让公示;划拨供地公示;国有土地出让结果公示;国有划拨、集体使用供地结果公示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注销登记公示;原土地登记公示 | 主动公开 | 中国海宁门户网站 |
二、获取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主动公开”信息栏目。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中国·海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haining.gov.cn/col/col1229494974/index.html)
指定地点为: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203号),公开时间为: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为: 0573-87287063。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 海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执法督察科,
联系电话: 0573-87297076,传真号码: 0573-87221403,
通信地址:海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监督科(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203号)
邮政编码: 314400
3.提出申请
填写《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政策法规督察科领取,
也可在“中国·海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http://www.haining.gov.cn/attach/0/d127ce89ac344bfa95d4abcb94e8af20.doc)
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海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haining.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51&groupid=5906&userids=G|5906)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后签字确认。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执法督察科
办公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20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办公时间与市政府同
联系电话:0573- 87297076
传真号码:0573-87221403
邮政编码:314400
四、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