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1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表。

 

分类

内容描述

信息
  类别号

一级

二级



机构
概况

机构职能

介绍海宁市卫生健康局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公开电话、电子邮件等内容

010100

领导信息

介绍海宁市卫生健康局领导姓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010200

内设科室

内设科室的工作职责、科室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010300

下属单位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010400

工作规则

介绍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各项工作规则、制度

010500

政策
文件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印发的政策类、规范性文件

020000

规划
计划

发展规划

海宁市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政府信息

030100

计划总结

属于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发布的各类计划、总结等政府信息

030200

行政

审批

行政许可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母婴保健转向技术服务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师执业注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发、放射诊疗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护士执业注册)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

040100

非行政许可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非行政许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医疗广告审查、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和校验核准)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非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

040200

行政

执法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名称、依据

050100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名称、依据

050200

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事项、处罚幅度、处罚依据

050800

公共

服务

医疗卫生

1、海宁市医疗卫生服务信息(重点学科、名医、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产科儿科门诊、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出生医学证明出证单位等)

2、海宁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3、海宁市爱国卫生信息(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等)

060100

工作
信息

实事工程

海宁市农民健康体检、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介绍及实施进展情况

070300

政务活动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卫生政务和行业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070400

重大事项

海宁市卫生系统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建设实施情况

070500

统计数据

海宁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

070600

应急管理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070700

农村工作

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进展情况

070800

招标投标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

070900

其他信息

海宁市卫生健康有关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义诊、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医疗机构外聘医务人员审批、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毕业生就业、用血互助金交纳(免交、退还)等办事流程

079900

人事

信息

人事任免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机关中层干部、所属各单位领导任前公示、职务任免公告等人事情况

080100

招考录用

各医疗卫生单位招考、录用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080300

财政

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090100

专项经费

海宁市合作医疗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090200

 

 

二、信息编排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根据《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暂行)》建立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编号”+“部门编号”+“信息类别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五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一)地区编号:为330481,共6位字符。

(二)部门编号:为021,共3位字符。

(三)信息类别号:见公开内容中的类别号,共6位字符。

三、获取方式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中国海宁”门户网站(http://www.haining.gov.cn/col/col1455897/index.html)。

指定地点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公开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 0573-87017301、87017303。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业务科室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7017301、87017303       传真号码:0573-87017302

通信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

邮政编码:314400     

3.提出申请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通过“在线申请”功能(http://www.haining.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51)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并发送。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如选择邮寄方式送达,请提供可靠有效的邮寄地址,如因地址不确定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该地址无法可靠收件,导致相关证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申请人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14:30-17:30)

联系电话:0573-87017301、87017303

传真号码:0573-87017302

邮政编码:314400

五、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