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为了更好地开展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供电企业有关信息,根据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转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监能稽查〔2014〕4号),特制定本信息公开指南。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的中文全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
2.英文全称:STATE GRID ZHEJIANG ELECTRIC POWER CO.LTD HAINING POWER SUPPLY COMPANY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4.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3141707-00075。
5.公司简介: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成立于1963年,是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海宁全市供用电管理。海宁电网目前拥有500千伏变电站1座,220千伏变电站7座、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41座,其中110千伏变电站32座、35千伏变电站4座、35千伏开关站2座、20千伏联络站2座、20千伏换流站1座,110千伏输电线路77条,长度545.793公里,35千伏输电线路13回,长度97.8公里。10千伏、20千伏配电线路773条,公变9095台,专变5271台。各类供电客户50.41万。
海宁市供电公司始终秉承“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使命和宗旨,先后获一流县级供电企业、科技进步先进(县)供电企业、全国电力行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省级文明单位、海宁市市长质量奖、海宁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单位等称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企业基本情况。
2.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
3.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4.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
5.停限电有关信息。
6.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
7.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主要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公开。
(三)公开时限
按照《关于转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监能稽查〔2014〕4号)的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及更新维护。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小组
办公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28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五 8:30-11:30 14:00--17:30
传真:0573-87231338
信函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水月亭西路280号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宁市供电公司办公室
(二)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以下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获取。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企业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等在线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等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
3.申请处理
(1)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公司掌握的信息,本公司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公司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本公司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本公司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本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费用
本公司对依申请公开信息,不收取费用。但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过一定数量和频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收取信息处理费的,由承办机构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请制作收费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我公司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