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长安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政府编制了《海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见下列9条:

1、政府机构及工作职责

2、政府领导及工作分工

3、政府文件

4、政府实事工程

5、政府人事任免

6、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

7、政府重要报告

8、政府重要活动及会议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二、获取方式

本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海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

指定地点为:  海宁市长安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地址:海宁市长安镇朝花路6号),公开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依照夏令时、冬令时调整,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573-87416118。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本政府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为:长安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3-87416118 ,传真号码:0573-87461333 ,

通信地址:海宁市长安镇朝花路6号,

邮政编码: 314408 。

3.提出申请

填写《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党政办领取,也可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党政办,当场提出申请,或者到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如选择邮寄方式送达,请提供可靠有效的联系地址,如因地址不确定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该地址无法可靠收件,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申请人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海宁市长安镇朝花路6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冬令时),下午2:00—5:00(夏令时),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7416118

传真号码:87461333

邮政编码:314408

五、监督和申诉

六、监督和申诉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