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9-02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站地址为:“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

指定地点为:海宁市海洲东路119号

公开时间为:工作时间 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假节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7017333

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网站地址:“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7017333

通信地址:海宁市海洲东路119号

邮政编码:314400。

(三)提出申请

填写《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单位办公室领取,也可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或者到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线下集中受理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档案局、图书馆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如选择邮寄方式送达,请提供可靠有效的联系地址,如因地址不确定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该地址无法可靠收件,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申请人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四)申请处理

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单位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海宁市监察部门或者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48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